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机构定义上,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在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取消外资险企持股比例上限
《管理规定》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了要求。
《管理规定》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规定》落实了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
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管理规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
《管理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高管兼职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行使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二)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三)在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中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投资者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虚假提供关联方信息;
(五)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管理的资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利用股东地位损害投资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领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履职范围包括所有公司运作和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独立向董事会、中国银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公司重大风险建议。
设风险管理专章
《管理规定》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风险管理人员、方法和系统。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进行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报告和风险处置,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提高内外部审计有效性,持续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经营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对子公司的经营策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并定期对关联方清单进行检查更新。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管理、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明确分类监管思路
《管理规定》为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主要作出以下方面的安排。
一是明确机构功能定位。在机构定义上,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在股权结构设计上,适当降低保险公司股东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在明确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时,为吸引包括境外优秀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在内的各类股东提供空间。在业务范围上,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丰富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等的表述,促进多元化发展。
二是强化关键岗位管理。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特别是从严加强董事长这一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强化公司风险管理的人员岗位要求。
三是全面增补制度空白。现行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缺乏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四是引导发挥监督合力。在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引导发挥社会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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