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商标维权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这个答问具有很高效力,会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也会从源头上解决相关诉讼主体的滥诉问题,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都是当地知名小吃,在全国很多地方也遍布着与上述名称一样或者近似的小店。近几年,两地分别成立了行业协会,并委托第三方也就是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冠以“逍遥镇”、“潼关”等字样的小店进行“清理”。“清理”的方式包括这些小店或者加入协会并交纳会费,或者协会通过商标侵权起诉小店索取赔偿。这其中以“潼关肉夹馍协会”为原告的法院开庭公告就有200多起。有的诉讼案件已经有二审结果,小店被判令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1.2万元。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问以三个“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表明了鲜明态度:对协会方提出的使用其所注册的地理名称标志侵权之诉不予支持;对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表态并不是单纯针对“胡辣汤”和“肉夹馍”的,而是对类似案件的总体“定调”。最高人民法院在答问中特别强调了要打击恶意诉讼,而这无疑将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
什么叫恶意诉讼?行为人明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构成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之所以被法律所禁止,是因为其违反了民事诉讼方面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上述最高法院的答问中提到了“碰瓷”诉讼,意思就是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却通过诉讼渠道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现象。
要防止恶意诉讼现象,关键在于严规重罚。
今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这一规定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问中形象地表述为: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蚀把米”还停留在恶意诉讼当事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更重要的是刑事责任利剑高悬。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恶意诉讼是妨害良好市场秩序的毒瘤之一,其破坏的是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基础。近年来,人民法院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要达到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目的。但一定要注意的是,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