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消息,近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鹏汽车或当事人)被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处罚事由为,当事人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安装在旗下门店,以此统计进店人数并分析男女比例、年龄等。今年1月至6月,小鹏汽车共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该行为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资料显示,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朱艳华,实际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1599号2至5幢,主要从事小鹏汽车销售。
2019年当事人业务母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小鹏汽车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19年3月1日起向**公司购买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服务。当事人付款购买**公司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后,安装在旗下门店用于采集消费者的面部识别数据,数据上传至**公司后台系统,通过**公司开发的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当事人同时购买**公司的系统服务,开通相应账号登录**公司开发的“**”软件来查看前述门店客流统计和分析结果,在公司经营中用作参考。
经查,当事人共向**公司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型号为F3,硬件及软件采购费共计人民币173822.77元。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全部安装在当事人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
当事人在旗下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拆除上述门店内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上传的人脸照片已经由**公司进行删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财报显示,小鹏汽车2021年三季度实现营收57.2亿元,较2020年同期上升187.4%;普通股东应占净亏损为人民币15.95亿元,2020年同期为20.26亿元,亏损同比收窄21.3%,而2021年第二季度为人民币11.95亿元。
收入方面,小鹏汽车2021年第三季度总收入为人民币57.20亿元,较2020年同期上升187.4%,以及较2021年第二季度上升52.1%。其中,汽车销售收入为人民币54.60亿元,较2020年同期上升187.7%,并较2021年第二季度上升52.3%。
交付方面,小鹏2021年第三季度汽车交付量为25,666辆,为季度新高并较2020年同期的8,578辆上升199.2%,以及较2021年第二季度的17,398辆上升47.5%。2021年第三季度P7交付量为19,731辆,为季度新高并较2021年第二季度的11,522辆上升71.2%。
毛利率方面,2021年第三季度毛利率为14.4%,相较而言,2020年同期为4.6%,而2021年第二季度为11.9%。汽车毛利率为13.6%,相较而言,2020年同期为3.2%,而2021年第二季度为11.0%。
对于2021年第四季度,小鹏汽车预期,汽车交付量将介乎34,500至36,500辆,按年增长约166.1%至181.5%。总收入将介乎人民币71亿元至人民币75亿元,按年增长约149.0%至163.0%。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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