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小鹏汽车6个月采集43万张人脸照片#话题上了热搜。对此,小鹏汽车回应中新经纬称,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熟悉,误采购并使用了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三方供应商(悠洛客)的产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19年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母公司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小鹏汽车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起向**公司购买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服务。
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款购买**公司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后,安装在旗下门店用于采集消费者的面部识别数据,数据上传至**公司后台系统,通过**公司开发的算法对面部数据进行识别计算,以此进行门店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括进店人数统计、男女比例、年龄分析等。当事人同时购买**公司的系统服务,开通相应账号登录**公司开发的“**”软件来查看前述门店客流统计和分析结果,在公司经营中用作参考。
经查,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向**公司购买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设备22台,型号为F3,硬件及软件采购费共计人民币173822.77元。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全部安装在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涉及5个直营店及2个加盟店,开通系统账号8 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前述人脸识别摄像设备共计采集上传人脸照片431623张。
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旗下7家门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设备,采集消费者面部识别数据,并未经得消费者同意,也无明示、告知消费者收集、使用目的。截至案发,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拆除上述门店内的人脸识别摄像设备,上传的人脸照片已经由**公司进行删除。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信息称,经听证,鉴于上海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应在原处罚裁量基础上从轻处罚。
综上,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事件,小鹏汽车方面回应中新经纬称,对该事件引起用户的担心深表歉意。此次事件事出上海区域的门店希望通过对于门店客流等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改善接待流程,但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不熟悉,误采购并使用了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三方供应商(悠洛客)的产品。
小鹏汽车还表示,人脸数据由第三方软件提供商收集和分析,数据已经全部删除。小鹏汽车不存在泄露或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仅通过客流到访量等非个人关联的数字数据作为经营状况的参考。
网友评论截图
有网友评论称,“罚的不亏”“以后去看房买车,是不是得戴面具去了?”“监控厂家就不该卖这种带人脸识别的摄像头给普通个人或者企业”;也有网友呼吁,“再查查那些地产售楼处吧”。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