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或将受限

财经
2021
12/19
20: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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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或将受限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万敏 银行为了提高信用卡发卡获客规模,借助互联网平台流量的模式或将面临限制。

2021年12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399号,以下简称“399号文”),表示要加强对互联网引流平台的合作管理。银行应对引流平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现金贷类、信用卡代还类、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银行应对互联网平台宣传文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得以高授信额度诱导消费者办卡。

北京银保监局399号文还提出,银行还应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业务的客户信息保护,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传输,应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将客户额度信息、账户状态、交易明细等个人金融信息传输给互联网平台。

12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营销、风控、分期业务、联名合作等方面业务,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整理。

其中,对合作机构管理部分,《通知》提出,“联名单位在联名卡业务合作中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或者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停止与其进行联名卡合作。”

“目前来看这一条是比较关键的。”一位在头部互联网平台从事信用卡联营业务的人士对记者表示,这或许意味着此后信用卡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只能“联名”,不能“联营”。

近年来,信用卡市场增量趋于饱和,央行日前发布的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7.98亿张,环比增长0.97%。这一增速略高于今年前两个季度,但较2019年年末的1.63%增速仍有所下降。截至三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20.66万亿元,环比增长2.11%。这一增速较今年前两季度的3.59%、3.01%有所下滑。

但同时,一些城商行或实力较强的农商行,通过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依然在发卡量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以往,这类型银行受制于品牌效应和网点布局等局限,在发卡量、交易额等数据上都难以与全国性银行匹敌,但在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加持下,发卡量规模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大突破。

如今年11月初,金融数字化联盟与银联数据共同发布的《2021年中国区域性银行信用卡业务研究报告》中显示,晋商银行与银联数据和京东数科(已更名为“京东科技”)合作,增加线上获客渠道,弥补其较难实现规模快速扩张的短板。自2019 年4月开始,晋商银行截至目前已发行京东金融联名信用卡 65 万张。

天津银行在其2020年半年中披露,截至2020年6月30日,天津银行本年新增发行信用卡13.23万张,同比增幅1956%,其中美团联名信用卡发卡占比达99.2%。

上述信用卡联营业务人士称,城商行等小型银行以往长期以对公业务为主,在零售业务转型中,系统和人员配置较差,没有足够的零售业务风险控制经验。而在发卡后的运营管理方面也缺乏线上化的能力,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发行联名卡,能解决中小银行获客营销、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问题。

但是,银保监会上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应当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联名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门合同,并按照收益风险匹配原则分别约定双方权责,不同合作内容类别之间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绑。

并且,“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发起申请并获批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余额的15%。”

上述联营卡业务人士认为,目前比较大的互联网平台信用卡联营的分润模式,重点在于发卡后的运营阶段收入,互联网平台的消费带动持卡人用卡活跃度,增厚银行的收入,之后才能获得分润收入,前提依然是发卡规模要达到一定的门槛,而按照上述集中度管理要求,这种商业模式或需要考虑较大的调整。

即便对整个信用卡行业而言,《通知》也是一次较大的业务整改挑战,自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等方面的立法合规加强以来,不少银行已经在积极研究政策落实的工作。

一位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信用卡负责人此前对记者表示,在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发卡的业务中,为了增强合规安全,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侧点击信用卡申请后,将跳转到银行侧的落地页面进行资料填写等后续流程,避免品牌和信息的混淆。

目前,银保监会《通知》处于征求意见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已开办信用卡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整改。

对于技术研发力量较弱的城商行、农商行来说,能否在《通知》给出的整改期限内,搭建更为独立、合规的业务架构,值得进一步关注。

(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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