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四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罚款1万元、被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罚款5000元;因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宁波市交通运输局罚款合计1万元。
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运政罚〔2021〕02798)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18日11时13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全市重点场所“守小门”工作交叉检查情况通报对浙DD68M0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海龙,车辆所有人是张龙海。12月20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绍兴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1)万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390)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0月21日14时45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海商业广场东门对浙B0PQ26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沈文诚。12月20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391)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1月17日10时15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B.D67102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马彬纹。12月20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运政罚〔2021〕1389)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1年10月8日9时28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江北奥体中心路段对浙BD62331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王陆琦。12月20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滴滴官网显示,DiDi Global Inc。(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纽交所股票代码:DIDI)是移动出行科技平台,在亚太、拉美、非洲、中亚和俄罗斯等地提供网约车、出租车召车、代驾、顺风车等多元化出行服务,并运营车服、外卖、货运、金融业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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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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