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12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于12月23日收到公司诉鞍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原告鞍钢公司因与被告天津鞍钢国际北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鞍钢”)之间的业务关系共收到天津鞍钢转让的4份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合计约903.26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拒绝付款,原告鞍钢公司遂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海航集团、承兑人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及背书人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公司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人之一。
一审判决被告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连带支付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约903.26万元。
上述票据案件二审法院已判决,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且根据《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上述票据案件中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对前手享有再追索权,公司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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