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再调大病保险资质名单!平安产险、和谐健康等六险企落榜

财经
2021
12/29
10:4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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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银保监会第二次调整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26家公司上榜,同时,6家公司被从名单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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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险企被移除大病保险经营名单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总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单的公告》,此次调整后,共有26家保险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其中人身险公司14家,财产险公司12家。

14家人身险公司分别为:人保健康、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平安养老、太保寿险、阳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英大泰和人寿、光大永明人寿、东吴人寿、财信吉祥人寿、利安人寿、泰康养老。

12家财险公司分别为: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大地财险、太保产险、中华联合财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永诚财险、都邦财险、安诚财险、国元农业。

与2019年公布的名单相比,具备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总数有所下降,从32家下降为26家。其中,人身险公司中,民生人寿、农银人寿、和谐健康3家失去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财产险公司中,华安财险、平安产险、中银保险3家公司也失去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有公司落榜,但也有公司新上榜,但2021年的这次调整,6家公司落榜的同时,并未有新公司获得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事实上,这已是监管系统第三次公布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早在2013年3月29日,原保监会就发布了首批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及财产险公司各17家,审批标准是2013年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2月,银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大病保险业务开展以来的情况,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进行了梳理并作出首次调整。根据公示内容,共有32家保险公司获批相应资质,其中人身险公司17家,财产险公司15家。与2013年的名单相比,共有4家人身险公司和3家财产险公司失去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同时4家人身险公司和1家财产险公司新增获得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其中,失去经营资质的人身险公司为平安人寿、生命人寿(现名为富德生命人寿)、华夏人寿和国华人寿;财产险公司为民安财险、华泰财险、天安财险。

银保监再调大病保险资质名单!平安产险、和谐健康等六险企落榜

银保监再调大病保险资质名单!平安产险、和谐健康等六险企落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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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类情形下险企将被取消经营资质

上述经营资质的调整是根据2021年5月银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的。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必须符合11大条件,并制定负面清单,规定若出现7种违规情形,银保监会将其从大病保险名单中移除。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大病保险服务整体外包给其他单位。(详情请查阅《事关11.3亿人的大病保险出新规,7类情形下险企将被取消经营资质》)。

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将其从大病保险名单中移除:

(一)一年内有3家次及以上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被移除出大病保险名单;

(二)在大病保险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恶意压价竞争,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等;

(三)除标书购买费、政府采购或指定代理机构招标费用除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中标服务费、咨询费、公证费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或者指使、同意其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

(四)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理赔服务质量低下或其他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情况;

(五)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出现挪用、截留、侵占大病保险资金违法违规案件,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

(六)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单方中途退出大病保险项目;

(七)其它严重影响大病保险业务稳定运行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业务主体不是保险公司总公司,而是各地分支机构,所以《办法》赋予了各地银保监局依照相关规定,拟定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名单的权利,2021年,也确实有一些地方银保监局已经调整了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

据慧保天下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陕西、青海、内蒙古、甘肃、河北、辽宁、湖南、大连、上海、厦门、四川、贵州、安徽等13个银保监局均已公布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部分地方银保监局公布时间早于银保监会,导致部分地方银保监局公布的具有经营资质的分公司,其总公司却不具备经营资质。例如陕西银保监局11月24日发布的《陕西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第五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显示,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被纳入名单,但在银保监会公布的最新名单中,平安产险实际上已经被剔除出了名单。

河北银保监局12月17日公布的名单中,也存在平安产险河北分公司,与陕西局情况相同。

根据银保监会的最新表示,下一步,其将继续加强监管,与银保监局上下联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继续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新增承办主体,进一步加强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移除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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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牵动政保业务

自从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点大病保险,并允许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以来,近10年时间内,大病保险发展迅速,根据2021年3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末,大病保险已覆盖11.3亿城乡居民。

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经办大病保险业务,已经成为保险业参与社会治理、参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标志性业务。

虽然覆盖甚广,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大病保险业务本身并不是一类“优质业务”。规模小、保费少是一个原因,但更核心的原因还在于不能盈利。

按照现行规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遵循的是“保本微利”的原则,盈余较多的时候往往需要上缴,并不能流入保险公司的口袋,亏损的时候,则往往没有补偿。

很多保险公司最初热衷经营大病保险业务,是寄望于可以开展“二次销售”,但在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慢慢发现,自身介入程度远远不够,更多是扮演了一个出纳的角色,基本没有办法实现“二次销售”的可能。

即便如此,很多保险公司依然对于该类业务非常看重,当然,其看重的并非大病保险本身,而是背后的政府资源,以及其他类型的政保业务。

随着市场竞争加剧,政保类业务逐渐成为市场竞争焦点,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因此变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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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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