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富兵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刘富兵:
经查,我局发现你制作并发布的《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制作的《天干地支在择时中的应用初探》PPT文件,实质构成研究报告,而未按法规要求制作,未向国盛证券申请入库、审核、发布,私下交流外传,导致该研究报告被媒体广泛转载,致使该报告事实上被发布;二是未经国盛证券审核,未进行登记、备案,将研究报告提供给特定第三方,未公平对待发布对象;三是利用天干地支纪历分析股票市场走势,研究方法不专业审慎,研究结论不客观科学。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江西证监局)
文章来源:江西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