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资者若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问:在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用途有何限制?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规定,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问: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若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规定,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