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监管动态频频。继昨日(1月4日)网信办接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与规范算法推荐两个重磅文件后。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13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例,其中涉及腾讯9起、阿里2起、京东与B站各1起。新年的第一把反垄断之火,“烧”到的还是平台企业。
可见,平台企业依然是2022年的监管重点,数字经济的规范依旧是贯穿今年的主线。反垄断执法呈现向前追溯与事前审查并重的趋势,对平台企业而言,应更谨慎对待投资并购行为,研判风险,及时申报。
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监管不断加码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企业合并、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的事前控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之一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年度的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如符合即需要事先申报。
这次处罚的案例均未依法事先申报,因此遭到了行政处罚。
其实,从2020年末开始,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已成为反垄断监管重点。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尤其是头部平台,占据具有绝对优势的用户和数据资源,利用资本优势纵横捭阖,渗透入不同领域市场。
此次被处罚的13案例均可以看到头部平台投资枝蔓的延展。
2018年2月,阿里网络与贵阳星力设立合营公司,在贵阳市从事盒马鲜生门店运营的超市业务。
2016年4月京东邦能与宁波誉衡设立合营企业,则可以看出京东此前就开始在医药健康领域发力。
而主要从事社交和通信服务、游戏等的腾讯,2015年与和谐汽车设立合营企业,方向瞄准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行业;还在2019年收购念念分享,该公司主要从事即时配送业务。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互联网平台具有明显的生态化商业系统特点,也就是说平台基于自身的核心业务,大量并购相关联市场,进一步扩大在核心业务上的市场支配力量,自我优待、链接封禁等行为随之而来。
“基于平台的商业生态会进一步放大这些行为的反竞争效果,一旦不被该平台的生态接纳,对于市场其他竞争对手的影响会成倍增加。”周围表示,所以要从源头上,在经营者集中阶段就严格审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互联网领域共有85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案例。
去年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对腾讯收购猿辅导、百度收购小鱼集团等10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决定书。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又公布对9起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认定腾讯、美团、滴滴、苏宁、蚂蚁金服等公司的相关并购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7月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22起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其中8起涉及滴滴、6起涉及阿里、5起涉及腾讯、2起涉及苏宁、1起涉及美团,单一案件顶格处罚50万元。
7月24日,腾讯音乐合并被追溯处罚。
11月20日,国家反垄断局成立后的第三天,公布了43起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的行政处罚,其中13起涉及阿里、13起涉及腾讯,百度、京东、美团、58集团各3起,苏宁易购、滴滴各2起,字节跳动、新浪、百世各1起(部分有交叉)。
向前追溯与事前审查并重
从一年来的反垄断执法动态可以看出,对平台企业的投资合并向前追溯与事前审查并行。
此次公布的13起处罚案例,违法交易时间最早是2015年,最新的是2020年11月底腾讯与红杉煜辰收购在线酒水零售平台“酒小二”。而在此前的处罚案例中,曾追溯处罚十年前的违法交易。
市场监管总局曾表态称,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案件,既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反垄断法权威,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又能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可见,企业此前的应申报未申报案件,仍会被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事前审查逐渐成为反垄断创新监管的新方式。
2021年7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叫停虎牙、斗鱼合并,系国内互联网领域首例禁止集中案件,对规范互联网行业投资并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具有重要意义;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国家反垄断局,设置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和竞争政策协调司三个司局,其中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等。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在接受采访时也提到,持续规范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竞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持续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掐尖式并购”和资本无序扩张。健全市场竞争状况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加强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研判和识别预警。
监管信号非常清晰,平台企业应更谨慎对待投资并购行为,研判风险,及时申报。
而且,目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罚顶格为50万,一直有声音争议处罚力度不够。在去年10月首次提请审议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大幅提高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惩罚力度。
修正草案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款一旦通过,将对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产生更大的威慑力,给企业投资并购行为加上“紧箍咒”。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