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位董事拒绝签字毁掉一次定增的反思

财经
2022
01/06
08:39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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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位董事拒绝签字毁掉一次定增的反思

【锦心绣口】

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定增等事项时,董监高如果同意发行预案,那么就应事先做出承诺。

熊锦秋

2020年11月18日证监会对焦作万方(000612)定增事项下发核准批复,2021年11月17日约7.4亿元定增募资悉数到账,然而12月4日焦作万方发布公告,称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因焦作万方一位董事未能在相关文件签名而无法完成承销总结文件的报送工作为由,决定终止该次定增事宜。深交所为此还下发关注函。

针对该事件,各方观点不一。《证券法》第82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28条规定,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包括发行情况报告书,全体董事应在报告书首页声明承诺报告书不存在虚假陈述等,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签名。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据此认为,按照既要符合实质要件、 又要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发行文件无法获得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的签字确认,且拒绝签字的董事陈述的理由中涉及洪灾对上市公司业务运营影响等相关问题,东兴证券无法在短期完成核查,无法按照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发行承销总结文件和披露上市公告文件,从而决定终止本次定增。

承办本次定增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一位董事未签署相关文件的情形,按照《证券法》第 82 条规定之程序要求,应不构成未满足本次发行实质法定条件之情形。据报道,焦作万方认为,东兴证券不应单方面终止发行工作,终止发行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一个董事不签名,是否构成定增发行的实质法律障碍,是否让上市公司辛辛苦苦一年多的定增工作就此戛然而止,不同人或有不同观点。保荐机构按相关规则严格执行,外人似乎也难挑出毛病。而在笔者看来,对此关键是要进行制度反思,尽量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首先,上述《细则》第28条很不合理。此前几乎未发生本案类似现象,验资完成后的次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可如期向证监会提交有全体董事签名的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备案材料,但本案一发生,其中漏洞就凸显出来。

显然,发行情况报告书,必须等发行对象认缴情况出来之后,才能由董事签字认可。也就是说,保荐机构即使想优化操作程序,提前获取董事签字、提前做好准备,这也根本行不通。一旦某个董事有疑问,保荐机构要在一天甚至更短时间内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反馈,这很难办到,要在验资完成后的次日及时提交备案材料,几乎不可能。为此建议,在验资完成后的十天或半个月之内,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即可。

第二个反思,如何确保定增等工作效率。本案有名董事是因为涉及洪灾对上市公司业务运营影响等问题而拒绝签字,不管是否真因为这个原因,总归到临门一脚需董事签字时,董事总有理由拒绝签字,而且似乎难以挑其毛病。这样,到头来上市公司定增等运作就可能白忙活一场。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定增等事项时,董监高如果同意发行预案,那么就应事先做出承诺,即未来将在相关备案材料上签字同意,除非未来发生特殊重大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可由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方可拒绝签字。即便有一位董事不予上述承诺,定增等就此终止。

由于在董事会表决时,有些董事需回避表决,但同样需要这些董事做出上述“同意签字”承诺,方可进一步推进定增等事项。另外,若发行方案作出调整,同样需要董事等对新预案做出新一轮“同意签字”承诺。

假若董事在审议定增预案时做出上述“同意签字”承诺,但在发行文件需要其签字时(未发生特殊情况)却找理由拒绝签字,那么可视为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张泓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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