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经营需要搬离原办公地点,导致员工上下班时间增加、成本增加,员工据此拒绝到岗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公司搬迁,员工拒绝到岗上班
2017年8月23日,虞某某入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位于深圳龙岗),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2020年8月23日止,工作地点是“深圳”。
2020年5月6日,房东向公司发出一份《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其决定与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约,要求公司于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交回涉案租赁厂房。
2020年7月23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布了一份《通知》和《安置计划》,载明:现仓库场地于2020年8月31日租赁期间届满,由于房东到期不再续租,公司研究将现仓库地点于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搬离至新的办公地点,一个地址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地址位于东莞市,并承诺选择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其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将保持不变,公司亦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
虞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后拒绝到岗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到岗上班,虞某某仍不到岗。8月13日,公司发短信通知虞某某在8月15日前返回公司上班,逾期不报将视为公司自动离职。虞某某仍拒绝到岗上班。虞某某还称,公司搬迁导致其通勤时间每天超过5小时,原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不能,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事实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虞某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赔偿因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造成的损失8494.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483.2元,上述金额合计3万多元。
仲裁委未支持。虞某某不服,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一审、二审:驳回员工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且房东不再与其续约,故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公司搬迁行为属于合理的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用人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不会导致劳动者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劳动条件的变化,不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因此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劳动者被迫解除,理由不足,法院对其请求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予支持。
虞某某称,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仲裁前曾向用人单位提出开具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虞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虞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属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理据不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确属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能保持基本相当,且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公司系因原租赁厂房到期搬至新的办公地点,且承诺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员工亦可选择在深圳或东莞就业,公司还会安排往返班车接送。此等搬迁行为已基本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用工和经营自主权。员工仅以搬迁导致通勤时间过长为由,拒绝到岗上班,并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虞某某系自动离职,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对其造成的损失,原审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的相关诉求,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500562286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