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日前,农行讷河市支行遭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这起执行案件的背后,和一笔替他人贷款作保而被划扣的客户存款有关。在大家的普遍印象中,替他人在银行的借款作保证,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银行的钱,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银行划扣银行卡上的存款替人还债,似乎无可厚非。
但是,有的时候现实却并非如此。
日前,中国农业银行讷河市支行遭到讷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550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4日。
这起执行案件的背后,正是和一笔替他人贷款作保而被划扣的客户存款有关。
不过,让人意外的是,这笔因替他人贷款作保证而被划扣用于还债的存款,法院却最终判决农行予以返还,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01
替人贷款作担保 借款人却逾期不还
李某是位60后男子,家住黑龙江讷河市,是位农民,现年已近58岁。
2012年的一天,赵女士想在农业银行讷河市支行申请一笔农户贷款,于是找上李某,想让李某为她的贷款作担保,李某答应。
同年2月17日,赵女士和农业银行讷河市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即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
李某作为这笔借款的保证担保人之一,在合同中签字。保证期限为上述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即2013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7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时间到了2013年2月16日,赵女士并未向农行讷河市支行偿还上述3万元农户贷款,该笔贷款就此发生逾期。
02
保证期已过5年 被银行强制划扣存款
按理来说,不论什么原因,借款人既然没有按期偿还这笔贷款,那担保人就应依约替她履行还款责任。银行也有权要求担保人替借款人还债。
据当初赵女士和农行讷河市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于是,在2020年12月24日这一天,农行讷河市支行将李某农行卡中的3万元存款进行划扣,用于偿还8年前赵女士在农行申请的3万元借款。
李某表示,农行讷河市支行是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农行卡内的存款划扣,扣划附言中只是载明逾清收超。
毕竟替人贷款作保之事已经时隔多年,被突然强制划扣存款后的李某,当时一头雾水。
后来经过查明,李某才得知是被用于偿还2012年2月17日赵女士在农行讷河市支行处的3万借款。
根据前文,李某为赵女士贷款作担保的保证期限是借款期限到期日起两年,也就是从2013年2月16日至2015年8月17日。而农行讷河市支行划扣李某存款替赵女士还债的时间已经是2020年12月24日。
也就是说,强制划扣存款行为已距离最后保证期限过去了5年多时间。
03
将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判农行返还划扣款
李某强调,在赵女士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农行讷河市支行没有向自己主张过权利。
如今,保证期已过去5年多时间,农行讷河市支行突然未经许可划扣自己存款,于是李某将农行讷河市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行返还违法扣划自己的3万元存款。
庭审中,农行讷河市支行也为自己划扣客户存款的行为提供了辩词,其表示,扣收李某在农行账户的款项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在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从保证人在农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扣收李某的存款3万元是农行主张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同时,农行讷河市支行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同时,法院还确认了上述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
法院表示,李某主张农行在担保期间未向自己主张过权利,但李某又承认农行在2013年4月份找过自己,但主张的是自己借款的合同,未主张担保合同,法院称这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为,担保期间农行向李某主张过权利。
不过,法院又进一步指出,农行讷河支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保证期间诉讼时效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因此划扣李某的存款3万元没有依据,应予返还。
最终,讷河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决,农行讷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李某不当得利款3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550元也由农行讷河市支行负担。
只是,因农行讷河支行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返还李某3万存款的法律义务,故而有了文首的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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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