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月7日电 7日,证监会网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购规则》),增加三种回购适用情形,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提出具体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指出,目前关于回购的规定比较分散,涉及多份规范性文件,且部分规则出台时间较早,规则与规则之间存在不协调、不匹配、不一致的问题,给市场理解和使用带来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则的执行。因此,证监会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归并整合和修改完善,增进各方对规则的认识、理解,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有效回应市场需求。
整合后的《回购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涉及回购条件、方式、实施期限,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并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提出具体要求。
来源:中国证监会
来源:中国证监会
具体来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到“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及“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两种回购情形主要适用其他规则,未纳入《回购规则》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监管要求。根据实际,删除了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文中关于股份回购备案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修改的情况,调整、简化了回购决策程序,对回购程序区分董事会决定和股东大会决定做了差异化设定。此外,还吸收了其他政策文件中关于现金回购视为分红、支持回购股份后申请再融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时豁免部分限制条件等内容。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三是强化监管执法。为防止回购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以及滥用回购等问题,《回购规则》参照目前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回购总量、回购方式、回购程序、回购时间等做出具体规定;对回购股份管理和转让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明确了回购期间相关主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中新经纬APP)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