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灵活用工课题组与人瑞人才(6919.HK)联合推出了《中国灵活用工发展报告(2022)》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蓝皮书指出,2021年全年我国有61.14%的企业在使用灵活用工,比2020年调研结果比例上升了5.46个百分点。这表明企业更倾向于扩大而非缩减灵活用工规模。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蓝皮书聚焦“多元化用工的效率、灵活性与合规”,对灵活用工在中国的发展现状、未来趋势以及不同灵活用工类型的差异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所有调研数据基于2021年企业问卷和员工问卷信息,并将其与2020年调研结果进行交叉对比,从核心数据的变化把握我国灵活用工市场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灵活用工课题组顾问杨伟国指出:“灵活用工作为人力资源调配的重要手段,在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正深刻影响和改变着数亿人的工作与生活方式。”在他看来,对待灵活用工,“既要顺势而为,刺激劳动力市场各要素的合理流动,更要合理规制,保障民生福祉”。
谈及2021年灵活用工领域的发展趋势,人瑞人才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张建国表示,灵活用工正在朝着专业化、数字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从政策动向来看,《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为平台用工的规制大致指明了方向。未来平台用工的发展必将被置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中。
企业渗透率持续增长
针对2021年灵活用工领域总体的发展状态,蓝皮书指出,我国灵活用工在企业应用的普及度和深度均在增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态势良好,在市场规模、机构数量、从业人数上均有所增长,我国灵活用工市场正呈现持续发展趋势。
调研数据显示,2021年超过六成(61.14%)的企业使用灵活用工,而且多数企业采用了两种以上的灵活用工类型,2020年的这一调研结果则为55.68%。在使用灵活用工的企业中,灵活用工员工人数占总用工人数的平均比例约为25.34%;在全部调研企业(含未使用灵活用工的企业)中,灵活用工人数占比的平均比例则为14.50%。在2021年已使用了灵活用工的企业中,超过一半(51.99%)的企业表示“稳定并维持目前规模”,三成左右的企业表示正“扩大使用规模”,仅15.27%的企业表示“缩减使用规模”。这些数据说明企业总体上更倾向扩大而非缩减灵活用工的规模,未来灵活用工的市场将会进一步扩大。
在用工实践中,企业之所以对灵活用工采取积极的策略,蓝皮书分析主要是受几个方面的因素影响。首先是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在明显增大。在疫情与国际竞争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下,企业面临着高度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因此使用灵活用工降低成本成为企业用工实践中的诉求。其次,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在市场中的广泛应用,正在提升企业的组织弹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改变企业生产对特定工作地点的依赖,扩大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应用范围,从而推动了组织变革与灵活用工的发展。最后,来自于政策推动,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自身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对灵活用工的认知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社会对灵活用工的接受度在提高。数据显示,2021年95.04%的样本企业表示对灵活用工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相对2020年,2021年对灵活用工“完全不了解”的样本企业占比有所下降,从7.58%下降至4.96%。市场认知度也与新经济和平台用工的发展有关,疫情背景下对“共享用工”的讨论,都在不断推广灵活用工的理念。
合规趋势日益明显
记者注意到,2021年里,国家及各级地方在推动积极就业、规范灵活用工市场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密集落地。比如,2021年2月,《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和《四川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将“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首次纳入登记范围;4月,江苏省南京市就《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外卖骑手的用工类别做出界定。根据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骑手划分为专送骑手(包括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和非全日制骑手)和众包骑手。202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到了明确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产业发展格局。
尤其引发业界关注的是,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出明确要求。这对于平台用工的规制指明了大致的方向。
张建国向本报记者指出,《意见》提出了“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这三种劳动形态,这标志着我国针对灵活用工的规制进入了新的阶段 。
张建国进一步表示:“灵活用工的最高价值是最有效地配置社会劳动力,为社会创造最大的人力资源价值。我们要逐步把灵活用工归纳到管理学范畴,而不仅是法律法规范畴。”
在他看来,目前还有很多企业对灵活用工的认知仍处于初级阶段,以至于仅仅想通过灵活用工的手段来规避法律法规的管制。灵活用工的方向复杂多样,现在国家确实还不能在法律法规上对每一种灵活用工形态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灵活用工的最低要求是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