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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年,保险业又恢复征收监管费了!近日,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关于证券期货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将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悉,在2017年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之前,保险业采用的是2016年版原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2016年的收费标准,当前228家险企、31家保险资管公司、超2500家保险中介机构在2021年度财务决算时将增加近28亿元的成本计提。就监管费中的机构监管费一项来看,每家财险公司将支出8.8万-900万元;每家人身险公司机构监管费在20万-1400万元;10家保险集团公司每家监管费均超过100万元,31家保险资管公司每家监管费在30万-100万元。合计来看,保险行业机构监管费约4亿元,加上约24亿元的业务监管费,粗略估算,2021年保险业将缴纳的监管费将达28亿元左右。01保险业重启征收监管费,涉及228家险企、31家保险资管公司、超2500家保险中介机构,2021年度行业将增加28亿元成本支出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
按照新规,自2021年1月1日起,银保监会恢复征收银行业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证监会恢复征收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对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开市之日起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
同时,在监管收费标准方面,新规明确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证券期货业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
按照新规,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暂按照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悉,在2017年暂免征收政策出台前,保险业采用的是2016年2月26日原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业监管费征收范围包括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及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据此,新规至少涉及228家险企、31家保险资管公司、超2500家保险中介机构。
按照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据粗略测算,恢复征收监管费后,2021年保险业将增加28亿元的成本计提,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其中,按照2020年末各家公司注册资本金来计,2021年度保险机构监管费预计约4亿元。具体来看,人身险公司交纳2亿元左右;财险公司交纳1.1亿元左右;资管公司交纳0.14亿元;再保公司交纳0.2元;集团控股公司交纳0.23亿元。
机构监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保险资管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2021年前11个月保险业保费收入粗略测算,2021年度保险业业务监管费预计为24亿元,在整体监管费中占比最高。其中,财险公司业务监管费预计为9亿元,人身险公司业务监管费预计为15亿元。
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如下:
①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
②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对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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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保险监管费20多年来六度调整,从2%到0.4%一路调低
据悉,原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保险监管费从1999年1月1日起征收。此后,伴随着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其监管费也不断从最初的2‰一路下调至如今0.4‰的水平。
2002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中,监管费还是按照2‰的水平收取: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 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仍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仍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2006年有了初步下调: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2008年时监管费进一步下调:
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2012年下调幅度加大: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2016年的下调幅度最大,达到0.4‰的水平。2017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暂免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
随后,原保监会于2017年7月19日正式下发《关于暂免征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的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自2021年度财务决算开始,保险业将应按相关规定测算监管费用并纳入当年的成本计提中。
根据此前规定,保险业务监管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监管部门按财政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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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