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四川证监局认定,宏信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风险监测系统未覆盖操作风险、声誉风险,且对其他各类风险的监测未集成在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中;
二是风险管理系统有效性不足,企业风险管理平台存在未处理的预警信息,公司也未及时对预警阈值进行评估和完善;
三是压力测试机制有待健全,未进行多情景设置;
四是公司风险指标体系中未包含风险容忍度,未实现对市场风险主要风控指标的逐日监控。
上述行为反映出宏信证券信息技术系统保障不足,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备,违反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责令宏信证券改正。
(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