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杨国亮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保证金来源审核不严,贷款资金被挪用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未严格执行贷款资金支付与管理,信贷资金滞留借款人账户。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七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5日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