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民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季民山
单位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统计数据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州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李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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