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地位不是套利工具 上实发展应杜绝融资性贸易

财经
2022
01/13
12: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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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位不是套利工具 上实发展应杜绝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又一次成了“黑天鹅”。1月12日,上实发展公告,经公司初步自查,截至2021年年终,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可能涉及融资性贸易,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对于市值约70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归属净利润约4亿元的上实发展来说,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可能是致命的。


虽然内容不多,但在这份公告中,还是有值得关注的几点信息。第一,应收款风险并非企业主动发现,而是交易所发来监管函要求后,上实发展按照要求才查出来的,监管层或许是从其他渠道知悉了相关风险并及时预警,但上市公司还浑然不知。第二,暴露风险的应收类款项高达26.15亿元,而从2018年年报到2021年三季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金额都在15亿元以下,上实龙创26亿元账款何时形成,为何没有体现到合并报表中?如果是2020年及之前就已形成(或部分形成),审计机构又为何没能发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有效性值得怀疑。第三,既然已经统计出了26.15亿元的金额,那欠款方是谁、账龄多长、还款方式等情况也已知晓,为何不一起披露?

上市公司因融资性贸易而遭受巨大损失早有先例。2020年,广州浪奇5.7亿元存货突然不翼而飞,事后媒体广泛报道,在这一闹剧背后,上市公司涉嫌融资性贸易。通过虚构贸易业务,企业之间相互勾连,可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虚假贸易的实质被曝光,所谓的存货丢失也就成了必然。到了2021年,与隋田力有关、涉及至少13家上市公司的专网通信连环大案爆发,虽然相关上市公司并未公告这与融资性贸易有关,但“10%预付款+交付后按约定分期支付”的普遍做法,被律师、会计师们普遍认为是融资性贸易的典型特征,因为这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只拿到10%的预付款,但上市公司需要付出100%的采购成本,风险暴露远超潜在收益。

作为一种被大量运用的虚假融资手段,融资性贸易存在的微观基础在于企业资信等级不同、融资可获得性不同、融资成本高低不同,高信用等级企业可以更方便地获得更低成本的融资,如果将这些钱以更高的利率“转让”给低资信企业,那就是“一本万利”的事情。本质上,融资性贸易就是高资信企业利用不同利率市场进行的跨市场套利活动,上实发展的融资性贸易虽然内情尚不明朗,但也不会脱离这一范畴。

从广州浪奇到卷入专网通信案的13家上市公司,再到最新的上实发展,它们都享有上市地位,有些还是国有企业,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用极低的成本融资。但遗憾的是,本该用来集中发展主业的宝贵资本陷入金融空转,不但没有创造出实际价值,反而产生了巨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仅体现在企业财务上,也体现在投资者的市值损失上。作为上市公司,应当珍惜自己的上市地位,杜绝融资性贸易等投机活动,高效运用公众资本,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这是其基本职责所在。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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