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码通公司违法商业贿赂被罚 为永鼎股份子公司

财经
2022
01/1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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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数码通公司违法商业贿赂被罚 为永鼎股份子公司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0001584号)显示,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因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8.94万元,罚款10万元。

上海数码通公司违法商业贿赂被罚 为永鼎股份子公司

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通公司”)分别自2019年05月08日和2019年08月15日起,在闵行区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项目和静安区大宁中心广场二期项目内从事宽带运营业务。其中闵行区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项目的项目管理方原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物业闵行分公司”),后变更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物业”);大宁中心广场二期项目的管理方为上海大宁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宁商管公司”),物业方为上海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安物业”)。

1、 闵行区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项目

为获得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当事人与闵行区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项目的原管理方宝龙物业闵行分公司在2019年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叁年(2019年05月08日-2022年05月07日)。协议约定宝龙物业闵行分公司授权当事人为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内独家经营和受理电信、联通、移动运营商的数据宽带业务及语音接入服务;同时,当事人依据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内产生的光网宽带业务合同金额的10%支付给宝龙物业闵行分公司作为管理费用。2021年01月15日,当事人又与管理方宝龙物业续签了《(七宝宝龙城市广场)通信业务服务协议》,合作期限为2021年05月08日-2027年05月07日。协议内容与2019年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

经查,商户入驻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后,物业会在向商户发放的二次装修材料中附带发放当事人联络人的名片复印件(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向该商户推荐当事人作该项目的唯一宽带接入商;而后,当事人会与商户进行商务洽谈、确定宽带类型,签订《企业专线接入业务合作协议》以及收取宽带资费,最后当事人会根据商户的选择向相应的运营商支付宽带费用。

另查,2019年07月09日-2020年04月29日期间,当事人共收取12家商户宽带费用共计人民币95171元(含税),支付运营商宽带费用共计人民币50255.2元(含税)。2020年08月28日,当事人依据协议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宝龙物业结算管理费共计人民币9730元(除上海移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世豪服饰有限公司2家商户按500元结算管理费用外,其余均按合同约定10%结算),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后续费用暂未结算。税后违法所得人民币42068.30元。

2、 大宁中心广场二期(上海市万荣路700号)

为获得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当事人与大宁中心广场二期项目的管理方大宁商管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叁年(2019年08月15日-2022年08月14日)。协议约定大宁商管公司授权当事人全权负责在该项目内开展数据宽带服务和语音接入的通讯服务。当事人则承诺按与最终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金额的12%支付给大宁商管公司作为管理费用。后经调查,上述管理费用至今并未结算。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3月30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渠道代理合同》后,正式在大宁中心广场二期项目上开展宽带代理业务。合同约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入驻商户办理宽带业务费用的20%与当事人结算佣金。若有入驻商户向洋安物业提出宽带接入申请,洋安物业会将商户的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与商户进行洽谈,在洽谈过程中,当事人会推荐商户购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宽带产品。宽带接入费用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商户自行结算。

另查,2020年度当事人共计推荐30家入驻商户成功购买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宽带产品,费用共计25.25万元。2021年05月21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协议约定,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当事人结算佣金费用共计人民币50490.90元,税后违法所得人民币47089.97元。

本案中,当事人分别与有影响力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即闵行区七宝宝龙T楼办公楼项目的原管理方宝龙物业闵行分公司和现管理方宝龙物业、大宁中心广场二期项目的管理方大宁商管公司)签订对入驻商户的宽带费用进行分成的独家合作协议,增加了当事人获得交易的机会、阻碍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其次,在管理费用的给付上,虽然宝龙物业已拿到了管理费用,而大宁商管公司还未拿到,存在不同。但宝龙物业和大宁商管公司2家公司均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入驻商户的宽带接入上实施了排他性的影响力,即实施了获取管理费用的行为。

故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上述2个项目上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求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案件的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等证据材料。其次,就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而言,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再次,从社会影响程度来看,目前未发现造成社会影响等因素。因此,办案机构在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等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玖仟叁佰伍拾捌元贰角柒分(¥89358.27);2、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捌元贰角柒分(¥189358.27)。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鼎股份”,600105.SH)2020年年报显示,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为永鼎股份全资子公司。

上海数码通公司违法商业贿赂被罚 为永鼎股份子公司

上海数码通公司违法商业贿赂被罚 为永鼎股份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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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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