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月14日,银保监会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办法》。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关联方的识别认定,除了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子公司外,《办法》要求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亦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据悉,《办法》坚持了问题导向,对通过复杂交易结构或借助通道业务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规行为,设置禁止性规定,同时要求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优化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识别,加强对表外、资管、同业等重点领域关联交易管理。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快速发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的情况不断显现,通过隐匿关联关系、设计复杂交易结构、利用子公司违规提供资金等方式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风险,为弥补制度短板,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的有关监管规定。
据了解,《办法》制定之前,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主要依据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即《银行办法》)。而《银行办法》“制定时间较早,需要根据当前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修订完善”,银保监会该位部门负责人表示。因此,为统筹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并提升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银保监会顺应行业发展需要,修订并发布《办法》。
记者看到,《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办法》中关于关联方识别认定方面的要求。
对此,银保监会该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解释:《办法》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并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
具体来看,《办法》“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根据重要性和风险大小,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该位负责人表示。
同时,关于关联方的识别认定,《办法》还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将子公司纳入关联方,防范借道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风险。将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纳入关联方,防范大股东通过隐性持股多家银行股份,套取银行资金的风险。
据悉,《办法》将自3月1日起施行,近期银保监会也将就此配发实施通知,并明确过渡期安排。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