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4日就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规则等规章制度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资本市场迎来货银对付改革。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资本市场绝大部分证券交易结算已达到货银对付效果,仅机构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本次改革顺应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需要,落实证券法实施货银对付结算的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不变”的是投资者现有的交易结算习惯,个人投资者不受任何影响。“变”的是结算制度中T日日终证券不再无条件过户,而是与资金交收相关联。
货银对付制度就是将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联系起来的机制,可通俗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券(证券)”。改革总体思路是保持投资者现有交易结算制度和习惯基本不变基础上,通过打标识的方式建立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完善违约处置安排。
中国结算负责人介绍,我国资本市场实行“T日证券过户、T+1日资金交收”的结算模式。T日证券过户为无条件过户,证券过户和资金交收不挂钩。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交易前验资验券等中国特色的外部风控制度,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中已实现本金风险控制要求。
对于未采用第三方存管、全额保证金制度的自营和托管业务,这次改革建立了证券交收与资金交收之间的关联。结算参与人T日日终资金不足额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证券过户同时,将相应证券打上“可售交收锁定”标识。T+1日资金足额的,解除证券标识完成交收;资金不足的,进行后续违约处置。
“这次改革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完善,不会对已达到货银对付效果的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设置标识,包括1.9亿个人投资者在内的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完全不受影响,无需为此作任何调整。”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清表示。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说,对于改革涉及的机构投资者,设置标识证券在T+1日可以正常卖出或用于申报各类业务,只要结算参与人在T+1日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其全部业务不受影响。
作为本次改革配套措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拟同步降低结算备付金,并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具体收付时点,差异化设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收取比例,将股票类业务最低收取比例由18%下调至整体15%左右。
(文章来源: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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