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4日宣布,为完善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鉴于个别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较大或投资者数量较多,为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风险能力,增强产品韧性,确保投资者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研究起草了该规定,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提出更为严格审慎的监管要求。
规定明确,“重要货币市场基金”是指因基金资产规模较大或投资者人数较多、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关联性较强,如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货币市场基金。
规定明确了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评估范围、标准和程序:
一是明确单一基金满足净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或投资者数量大于5000万个等条件的,应纳入参评范围,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不同货币市场基金应予合并计算。
二是证监会将对参评产品予以评估、确定最终名单并予以公示,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方面指标。
三是对于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已连续3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产品,证监会可将其移出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名单。
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规定明确了包括经营投资理念、内部管理要求、投资指标、特别投资指标、交易行为、投资者结构与规模管控、销售管理、风险准备金等多项附加监管要求。
监管要求强调,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考核评价、薪酬奖励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基金规模相挂钩。
基金托管人应切实履行受托职责,审慎从严监督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规定还就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处置与监督管理做了多方面规定,包括风险应对预案、重大风险处置、损失赔偿与流动性支持、短期融资安排、罚则引用等方面。
监管要求强调,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的数据和信息。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基金稳定运作或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置小组,督促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依据风险应对预案等对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实施风险处置。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处置小组要求,积极稳妥实施风险处置工作。风险处置期间,除存在确有利于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员薪酬。
重要货币市场基金出现风险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