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1月20日经多家券商确认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组织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于日前下发券商征求意见。券商需于1月26日提交反馈建议。
来源:证券公司
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券商私募债承销总规模已超1.8万亿元。记者梳理发现,《报备办法》根据上位法规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即私募债)发行备案管理调整为发行报备管理,并修订了转让方式、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等。此外,《报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中证机构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的工作职责;健全报备工作机制,优化核验、补正程序;强化了报备义务人的自律管理职责。
细化中证报价的具体工作事项、健全报备工作机制
《报备办法》将私募债备案管理调整为报备管理,明确报备义务人为私募债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电子方式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履行报备义务。同时,《报备办法》取消了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向协会报备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要求。
《报备办法》明确了中证报价的具体承办职责:中证报价在中证协指导和监督下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系统的建设及维护,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统计分析、日常监测等工作;中证报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其网站定期公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报备确认情况。
在报备安排方面,《报备办法》统一了拟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报备材料和程序。
报备材料清单方面,《报备办法》增加了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人关联方认购披露等报备材料要求;取消了发行人有权机构决议、增信措施证明等材料要求。
具体来看,拟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报备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二)债券持有人名册;
(三)发行结果公告;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的情况(如有);
(五)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时,《报备办法》还进一步约束结构化发行,明确要求报备义务人对发行人在债券发行环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认购的行为作出承诺。
此外,《报备办法》加强了报备补正管理。报备材料不齐备的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收到协会的补正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正。
强化自律管理职责
《报备办法》要求,报备义务人应当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工作机制,健全发行报备、核查验证、材料补正等工作流程,配备专岗人员,明确对报备工作负直接责任和负管理责任的人员,并向协会报备。
同时,对频繁迟报、错报或出现漏报的,协会将视情形对报备义务人分类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具体来看,一个月内报备延迟累计3次以上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报备义务人及相关业务人员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一个月内报备错误累计3次以上或者截至债券到期日仍未报备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报备义务人及相关业务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券商私募债承销总规模为18117.12万亿元,共计87家券商参与其中。中信建投证券私募债承销规模为1120.76亿元,排名居首;浙商证券承销规模为951.70亿元,排名居第二;国泰君安承销规模为919.01亿元,居第三位。排名居前五位的券商承销规模总计4482.52亿元,市场份额达24.74%。
业内人士认为,从投资者角度出发,私募债的准入门槛较高,公众投资者并不具备参与条件,而从发行方的角度出发,私募债的发行门槛则较公募债更低,已发行私募债的行业分布以城投和地产为主。监管加强私募债的报备管理,强化自律管理职责,既能促进报备义务人及时履行报备义务,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进一步压实了报备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有助于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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