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单“新潮能源”,600777.SH)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2020年11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贷款违约事项起诉包括新潮能源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就诉讼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9号)。
2月7日,新潮能源披露了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新潮能源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根据公告,对于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新潮能源称,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审数据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新潮能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问询函显示,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上交所要求新潮能源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贷款违约事项起诉包括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及自然人,我部就诉讼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229号)。今日,公司披露上述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令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有关规定,请公司进一步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1。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经查询档案及用印记录,未发现《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件及信函的用印记录,相关协议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公司披露上述事项的核实结果是否发生变化,如确存在该份协议,请说明该协议的签订背景、签订时间、签订人、协议内容、主要责任人等信息。
2。公司前期在回复我部工作函时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存疑。根据一审判决,经司法鉴定,《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公司印章为真实印章。请公司全面自查并披露自身债权债务、担保及预计负债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关联资金往来、交易安排等情形。同时,说明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已采取内控整改措施,如何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据披露,一审法院认定《差额补足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非典型性担保,但《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的赔偿责任。请公司说明如履行相关赔偿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4。请公司说明后续将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并落实本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回复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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