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上千万资金炒股 交行被判赔偿85%损失

财经
2022
02/09
20:39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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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交行一支行员工印某,利用银行名义,伪造多份信托理财合同,诈骗客户理财资金上千万元用于炒股等,最终造成损失三百多万。后客户将交行告上法庭,交行最终被判赔偿客户85%的经济损失。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者,如果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反而利用银行名义和客户信任实施犯罪,那对银行和客户而言,都会造成不小损失。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将交行一前员工的犯罪细节公之于众。这名员工利用银行名义,伪造多份信托理财合同,诈骗客户资金上千万元,造成损失三百多万。

后客户将交行告上法庭,交行最终被判赔偿客户85%的经济损失。面对百万损失,交行在向客户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又将这名前员工告上了法庭,向其追讨这笔经济损失。

员工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上千万资金炒股 交行被判赔偿85%损失

01

伪造信托合同

诈骗客户千万元

1月1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事关交行和一名前员工印某之间的纠纷问题。事实上,这场纠纷最早源自于一起诈骗案件。

判决书显示,印某是位80后,原是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员工。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印某在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原名“交行上海大桥支行”)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行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

员工伪造信托合同诈骗客户上千万资金炒股 交行被判赔偿85%损失

然而,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印某通过伪造相关信托合同,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与交行客户谢某签订多份信托合同,再利用协助谢某办理网银转账之机,印某将谢某交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1400万元陆续转入自己银行账户。

之后,印某按照伪造的信托合同约定,向客户谢某支付本息合计约1028.61万元。至案发,仍有371.39万元未能归还。

02

利用客户信任

冒用银行名义

作为银行的一名理财经理,印某诈骗客户资金的手段可谓令人咋舌。

印某一边利用了客户对他的信任,一边又冒用了银行的名义,最终将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千万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腰包。

“我都是在互联网上下载的不同的理财合同,之后再冒用交通银行的名义与谢某签署。谢某是在我伪造的合同、协议上面签名,而我是在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交通银行大桥支行的业务受理章,这个印章是给我用于加盖在正规银行业务客户回单上的,而且这个印章是有编号的,我的编号是02,这个印章是只属于我使用的。”印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说到。

事实上,在印某利用伪造合同骗取谢某理财资金前,其就已经给谢某介绍并购买过三笔理财产品,而这三笔理财都是真实的。

有了这三笔理财产品的购买经历后,谢某对印某产生信任。只是让人没想到的是,印某最后竟然利用客户的这种信任,将客户理财资金收入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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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等人是上了年纪的女性,我要将她们的资金转走的话也比较方便,因为她们对网银密钥转账的操作并不是很懂,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需要我帮助她们操作,所以我可以以帮助她们操作网银购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为由,操作她们的网银密钥,将她们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至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印某表示。

03

理财经理获刑12年

交行被告上法庭

由于印某将客户的理财资金转入自己腰包,并用于个人炒股票、炒邮币等,最终出现巨额亏损,导致理财资金到期不能兑付,印某的犯罪行为遂被发现。

2017年7月24日,印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印某被逮捕。

印某到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交代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事实。

最终,印某被判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只是,印某所骗资金已被用于炒股等亏损,同时本人也在监狱服刑,对谢某造成的371.39万元的损失未能如数赔偿。

于是,谢某将印某当初所在的单位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支行对员工印某向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案件经过了一审和二审后,法院认为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31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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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员工印某的诈骗行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还曾因“内控失守”受到监管处罚。

2018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布一则罚单,其中直指交行上海大桥支行(交行上海陆家浜路支行的原名)“在2014年11月、2015年11月,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的违规行为,员工行为管理严重不审慎”。

该支行因此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改正。

04

交行向入狱前员工追讨损失

2020年5月28日,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因印某案件,最终向谢某共计支付了335.46万元,其中包括315.68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等。

法院表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在赔偿谢某损失后,可向印某进行追偿。

于是,事后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将前员工印某告上法庭,要求印某对其赔偿给谢某的335.46万元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印某作为交行陆家浜路支行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及该支行管理上的疏漏,对客户谢某实施犯罪行为导致交行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交行陆家浜路支行据此向印某行使追偿权,请求印某履行赔偿义务并且支付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印某对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当初支付给谢某的合计335.46万元进行赔偿,同时支付该笔款项的相应利息。

只不过,印某被判刑12年后,目前仍在入狱服刑,交行最终能否成功追回这笔经济损失,犹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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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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