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又迎重大变化。
2月9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通知,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两则新规征求意见。
实际上,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就曾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 号)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此外,在很多人身险监管政策中也“穿插”了很多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中就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每半年在公司官网披露一次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指标”。
但很显然,此前林林总总的各类信息披露规定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而如今两则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下发,无疑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
根据两则新规,人身险公司不仅需要在官网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需要披露费率表、现金价值示例、产品说明书等。
长期型人身险产品中,普通型产品也须提供产品说明书,此外,分红险、万能险的利益演示须从原来的三档降为两档,上限进一步收紧,而投连险的利益演示须分为乐观、中性、悲观三档情景,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还要求分红险须逐年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即实际红利与演示红利之间的比率,试图让销售误导无所遁形。
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风险管理监管、信息披露监管和业务行为监管等共同构成了中国保险监管体系,而近年来,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显然正不断增加。
新规一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信息披露监管系统性,人身险公司须在官网披露费率表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顾名思义,就是针对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定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涵盖的范围大大扩展。
其中值得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义产品信息披露,涵盖全销售流程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保险产品,并在售前、售中、售后提供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这意味着,产品信息披露实际涵盖全部销售流程,每一个环节都要合规。
二)各环节口径须保持一致,以保险公司为准
由于涵盖各个销售环节,须执行产品信息披露新规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还涉及中介公司、各类销售人员等,而根据新规,这些主体均须满足相关要求,且口径须与“产品生产商”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六条 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相关宣传材料应当与保险公司披露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自行设计和变更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自行设计和变更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使用与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人身险公司不仅要披露产品条款,还须披露费率表、现金价值示例、产品说明书等
新规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基本材料信息进行了明确,根据要求,保险公司不仅要披露产品目录、条款,还须披露费率表、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示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等,而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这些都须披露在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这意味着,人身险公司需要在官网披露的产品信息将大幅增加。目前,保险公司在官网披露的产品信息基本只包括目录和条款(不含投连、万能等)。
有业内人士认为费率的披露或存在隐忧,不利于差异化定价,尤其某些短期险产品,不同区域间存在一定的费率差距,这从风险角度看到是合理的,但对于消费者而言,或将加剧其退保。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基本材料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示例;
(五)长期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材料信息。
四)针对查询、转保、停售等环节信息披露均做出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除上述内容外,新规还对查询、转保、停售等诸多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以下为重点:
查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或条款查询方式”;“保险公司在保单承保后,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
转保:“对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公布转保要求,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行为的发生”。
停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披露停售产品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等相关停售信息”。
理赔:“保险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官方APP、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户服务电话等方便客户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保险公司应当探索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
新规二
《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利益演示迎剧变
如果说《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为所有的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那么《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则是在前者基础上,重点针对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普通型:同样须提供产品说明书
此前,只有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产品需要出示产品说明书,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却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所有类型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应应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同时还需要在官网进行公开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实际上,很多的普通型产品已经在使用产品说明书,尤其是增额终身寿险。
且相较风险比较大的头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新规对于普通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要求要简单的得多:
第七条 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等。
(二)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三)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疾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对于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费率可调长期医疗保险,新规也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栏目下设“长期医疗保险”子栏目,披露费率调整办法,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名称、上市销售日期,以及历次费率调整情况等信息。
二)分红型:利益演示应当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且须逐年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
相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需要披露的内容有所增加。
产品基本特征方面,需要披露的包括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等。新增的是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三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利益演示部分:
保险公司对分红保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这意味着分红险利益演示只能分为两档,且最高不得超过4.5%。
红利通知书方面,也有重大变动,原来规定是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却增加了“现金红利实现率”的披露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产品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各产品红利实现率计算方法:
(一)现金红利实现率 = 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现金红利金额;
(二)增额红利实现率 = 实际派发的红利保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红利保额;
(三)终了红利实现率 = 实际派发的终了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终了红利金额。
若同一产品对应不同账户,应分别披露该产品不同账户下的红利实现率。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和在公司网站披露红利实现率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三)万能型:利益演示降为两档,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4%
产品基本特征方面,需要披露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等。其中,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为新增。
保单账户方面,除规定要披露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说明,以及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两项外,新增“提供持续奖金的,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和金额”。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其利益演示,与分红险相同,万能险的利益演示也被要求降为两档,且假设结算利率最高不超4%。
保险公司对万能保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
销售万能险须先进行问卷风险告知。新规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保损失等问题。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投连险:利益演示须分乐观、中性、悲观三档,对应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投连险的信息披露要求也发生了两大变化。
其一,与分红险、万能险相同,是在产品说明书的产品基本特征介绍方面增加了对于“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三项的要求。
其二,则是对其利益演示做出重大调整,根据新规,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悲观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刘思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