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晚间,ST中捷发布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月1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01民初2011号”的一审判决上诉诉讼费用的议案》。
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因不服广州市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现拟依法提出上诉。
根据代理律师初步测算,公司上诉费用为797万元,为降低公司上诉费用,减轻公司负担,公司拟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上诉并向法院申请共同承担上诉费用,是否共同上诉及上诉费用金额以最终形成的上诉方案和法院准许为准。
据该判决显示,广州中院认定ST中捷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海涛于2017年6月27日超越法定权限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约定ST中捷对华翔投资《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25亿元债务本息等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广州中院判决ST中捷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的信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在797.86万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ST中捷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档案中没有函件中所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此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过涉及为函件提及的信托贷款提供差额补足的相关议案。
ST中捷方面表示,公司就差额补足义务涉及的事项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玉环市公安局对该案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