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小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近日一审落锤。判决书显示,深圳小米构成恶意侵权,判其赔偿小米科技人民币3000万元。
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代理律师向记者称,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12日,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朱粟林也向记者表示,不上诉,双方已达成一致。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认定侵权金额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告的有效经营,最终决定了赔偿金额。这也并非小米科技首次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获赔,2019年曾有企业被判处赔偿小米科技损失高达5000万元。
涉案商标信息截图企业电商店铺使用“小米”等标注被小米科技起诉上述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出具的判决书显示,原告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
被告为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玲萍,成立于2012年12月。
判决书表明,原告小米科技于2011年4月申请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文字商标,并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被告深圳小米在其电商天猫店铺销售的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全部182款商品销售页面均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名称、“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114款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截图被告企业三年获利1.54亿,被判处赔偿原告损失3000万元记者注意到,该案件入选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分析称,该案典型性在于对侵权销售额和利润率等事实进行了准确查明认定,且在确定商标对获利贡献时考虑了被告的有效经营。
据判决书,深圳中院向天猫公司调取了“小米数码专营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深圳小米存在不正当竞争的182款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1.54亿,其中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114款商品销售金额达1.35亿,且认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为30.78%。
同时,法院考虑了被告深圳小米的经营方式,例如购买大数据运营工具、维系客户等,认定其进行的有效经营,酌情认定原告商标和字号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分别为30%、20%。
根据以上数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深圳小米赔偿原告共计约4700万元,因数额超过原告诉讼主张,对原告小米科技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2月11日,原告小米科技代理律师王玮向记者介绍,“(原告小米科技提起赔偿金额)比较谨慎,不敢过高,毕竟能不能适用、能适用几倍惩罚性赔偿存在不确定性。”
王玮表示,双方都不上诉,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据深圳中院公布消息,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月12日,被告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朱粟林向记者表示,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不上诉。
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到,被告方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深圳亿诺贸易科技有限公司。据判决书,涉事“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也已于2021年2月4日被修改为“深圳小米贸易数码专营店”,自2021年2月20日起该店铺中没有任何在售商品。
2022年2月1日,记者以“小米数码专营店”、“深圳小米贸易数码专营店”名称搜索天猫店铺,均无结果显示。
此前小米科技曾以相似案由提起诉讼获赔5000万元
记者发现,上述纠纷并非首例小米科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并获赔的案件,此前曾有企业被诉并判处赔偿金额高达5000万元。
据公开信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此前曾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起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自2016年起在其制造的电磁炉、电饭煲等被控侵权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
2019年12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山奔腾公司等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小米科技经济损失5000万元,被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高院2020年4月消息称,该案是2019年《商标法》修订后第一例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赔偿额的案例,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的赔偿额最高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