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作为一家农商银行的业务部经理,张某不仅没有严把风控关,反而伙同他人骗取河南上蔡农商行的贷款,数额竟高达2300万元。同时,张某还在明知一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其违法发放贷款近3000万元,最终导致贷款无法收回。作为一家农商银行的业务部经理,张某不仅没有严把风控关,反而伙同他人骗取河南上蔡农商行的贷款,数额竟高达2300万元。
同时,张某还在明知一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其违法发放贷款近3000万元,最终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将河南上蔡农商行原业务部经理张某的犯罪事实公布于众。
01
伙同他人诈骗贷款2300万
裁定书显示,2014年10月,原河南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上蔡农商行)公司业务部经理张某,伙同程某、周某(已判刑),三人预谋后,决定以周某担任法人的永翔粮油公司的名义向河南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
这年11月,周某便以其永翔粮油公司收购粮食为由,与另外两家粮油类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以此向河南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2300万元。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不仅仅贷款所需的购销合同是假的,就连申请贷款的抵押物也是假的。
为了提交这笔贷款的抵押物,周某又指使他人向上蔡县***管理所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5栋房屋的虚假**证。
之后,周某向河南上蔡农商行提供以上虚假的**证、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成功骗取了该行2300万元贷款。
02
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据周某向警方供述,起初是程某向他借了合计230万元的借款,当时程某说只用半月,但过了半月后,他多次催要,程某没钱归还。
因为周某借给程某的这些钱,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债主催他,他便只能催程某。
后来,周某向程某催债催急了,程某说可以帮他贷款,并称自己在上蔡县信用联社(河南上蔡农商行前身)“关系硬得很”,抵押物随便评估,多高都可以。
于是,备受催债煎熬的周某就答应了贷款(骗贷)。
按理来说,周某提供的虚假的贷款资料及虚假的贷款抵押物,只要银行在贷款审批调查时尽职尽责,就很难蒙混过关。
但由于所贷的2300万元款项,最后是用于偿还河南上蔡农商行业务部经理张某、周某、程某等三人的个人债务,所以虚假的资料和抵押物为何能顺利申请到贷款?也就可想而知。
因为内有张某在银行做内应,外有周某、程某打配合,三人这场有目的且共同预谋的骗贷计划,自然而然就成了。
03
违法发放贷款近3000万
作为河南上蔡农商行的业务部经理,张某的犯罪行为可不仅仅只是与周某、程某二人合谋诈骗贷款,其还违法发放贷款。
2016年11月,刘某(已判刑)以其担任法人的河南铭盛公司名义,拿需要流动资金购买材料为借口,编造虚假工程合同,向河南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2600万。
这招似乎屡试不爽。
次年9月,刘某再次编造虚假工程合同,采用同样方式向河南上蔡农商行成功申请了390万元贷款。
令人震惊的是,在上述贷款过程中,作为河南上蔡农商行工作人员的张某与何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明知刘某担任法人的河南铭盛公司没有偿还能力,且对该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没有进行审查,就向该公司发放了上述合计2990万元的贷款。
最终,上述两笔共计2990万元的贷款无法收回本息。
04
张某获刑18年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等,骗取银行贷款2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而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990万元,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同时,法院指出,张某、程某在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分工协作,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最后,张某以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45万元;程某因贷款诈骗罪,以及之前犯合同诈骗罪、逃税罪,获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处罚金37万元。
后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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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