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贝尔收债权人上诉状 破产清算仍存较大不确定性

财经
2022
02/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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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夏贝尔收债权人上诉状  破产清算仍存较大不确定性


拉夏贝尔收债权人上诉状  破产清算仍存较大不确定性

拉夏贝尔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一事又有新动向。


2月14日晚间,拉夏贝尔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指出于当天,公司收到了新市区法院寄送的公司债权人人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大”)对(2021)新 0104 破申 4 号《民事裁定书》的上诉状。

事情要回到去年11月。彼时,拉夏贝尔披露信息指出,公司债权人嘉兴诚欣制衣有限公司、海宁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浙江中大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书》。

债权人认为,拉夏贝尔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拉夏贝尔的情况已经符合破产的相关条件。拉夏贝尔方面则指出,如最终相关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且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的规定,公司A股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随后的2021年12月30日,拉夏贝尔又收到了新市区法院转来的《债权人破产申请书》,获悉新增债权人平湖市宇荣服饰有限公司向其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不过,到了今年1月10日,拉夏贝尔发布公告表示,公司收到新市区法院寄送的 (2021)新 0104 破申 4 号、(2021)新 0104 破申 5 号、(2021)新 0104 破申 6 号、(2021)新 0104 破申 7 号《民事裁定书》,新市区法院认为其不具有管辖权利,对浙江中大、海宁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嘉兴诚欣制衣有限公司、平湖市宇荣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新市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基于此,新市区法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中大、海宁红树林服饰有限公司、嘉兴诚欣制衣有限公司及平湖市宇荣服饰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应属新市区法院管辖。

在昨日晚间披露的公告中,拉夏贝尔一并披露了此次浙江中大上诉理由。据称,根据浙江中大的《上诉状》称,新市区法院(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拉夏贝尔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仍裁定对浙江中大新佳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浙江中大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 0104 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中大对拉夏贝尔的破产申请。

拉夏贝尔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上诉的浙江中大外,不排除其他三位债权人向乌鲁木齐中院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亦不排除相关债权人再次向其他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法院有关本次上诉的任何裁定,本次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

拉夏贝尔还指出,公司当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正常运作,其将继续积极与债权人、 法院等进行沟通,争取尽早消除不良影响,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今日晚间,拉夏贝尔另披露公告指出,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预计公司 2021 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 亿元至-16 亿元。同时,由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的保留意见目前尚未消除,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可能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3.11 条第(一)n项的相关规定,公司 A 股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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