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系统自动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功能引投诉
2018年9月24日,某客户拨打A银行客服电话反映,其使用银行卡在POS机刷卡消费时既不需要输入密码也不需要签名就能够交易成功,故致电咨询原因。该行客服代表向其耐心解释并引导客户通过网银或者银行柜台关闭该功能。但该客户表示操作过于麻烦,要求A银行为其关闭卡内此功能以及其名下其他银行卡的此功能,并对A银行进行了投诉。经核实,根据中国银联《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则》,A银行总行制定了《关于全面推广银联芯片借记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分支机构通过参数管理系统维护PTHPAC01借记卡发卡地区参数控制表设置该行芯片卡小额免密开关为“开”。上述客户的银行卡由系统根据预设参数自动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功能,并非银行员工手动操作开通造成。接到投诉工单后,A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客户耐心解释,并提示客户如不想开通此功能,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芯片借记卡到就近网点柜台关闭该功能,或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关闭该功能,客户最终表示接受。法律分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第三条规定:“……(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
本案例中,A银行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财产安全权。一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免密免签功能开通时,金融消费者不知道其持有的银行卡开通了此功能,也不知道此功能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二是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害。免密免签功能不是由金融消费者主动申请开通,而是由该银行统一默认开通,涉嫌强制性交易;三是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受到了威胁。金融消费者的账户资金安全主要是通过密码和签名等措施予以保护,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一旦银行卡遗失,拾卡人可通过到支持免密免签功能的商户消费而窃取原持卡人的资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密码或签章是持卡人委托银行完成支付业务的指令依据,银行凭此指令向收款人支付款项。当银行卡发生盗刷时,如持卡人能够证明本人银行卡被妥善保管且密码未发生泄露,可依据合同关系就银行未经其指令就发起支付的行为主张赔偿。
本案例中,银行在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就默认为客户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而银行仅主张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中国银联推出的,此抗辩理由并不能成为银行免责的依据。
案例启示
银行卡开通免密免签功能要有明确提示
免密免签功能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提供给有需求的金融消费者无可厚非,但是该银行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擅自开通该功能且未尽到详尽告知义务,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例带来的启示如下:
1.银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银行卡免密免签功能,除在官网进行公示外,也要在网点柜面办理银行卡申领业务的协议上以加黑字体进行明确提示。同时,还应在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点自助设备上添加专门页面明确告知金融消费者,经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或同意后再开通相关业务。
2.银行机构应当拓宽关闭渠道,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例中,银行卡关闭免密免签功能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或网点柜面渠道,关闭渠道比较单一,必须登录网上银行或到银行网点排队办理,比较麻烦,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不便。因此,建议把银行卡免密免签功能的关闭渠道进一步拓宽,便于金融消费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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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