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大发地产发布公告称,于2022年2月18日,就本金额为1500万美元(另加应计而未付利息)的若干尚未偿还优先票据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分别提交一份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及针对本公司的子公司垠壹香港有限公司的另一份清盘呈请,其中本公司为发行人,而垠壹为担保人。
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呈请的日期,亦即2022年2月18日)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公司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回、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
公司将强烈反对呈请。然而,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董事会谨此提醒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公司股份转让均属无效。公司将征询法律意见,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公司将寻求法律措施以坚决反对呈请,此由于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可能损害公司的价值。鉴于呈请,公司将向高等法院申请相关认可令。谨此提醒股东,概不保证高等法院将授出认可令。倘未获授出认可令但清盘令并未被驳回或长期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的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常丹丹 HO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