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02880)公布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码头物流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7宗,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1年11月29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1.10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2022年1月5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约1026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已于2022年1月13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一审判决未生效。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2022年2月14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3.36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约25.5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拟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2022年2月16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关于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2.99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约14.6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拟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
其他案件均在审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决。
三、二审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码头物流公司已于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022年2月8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的《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法院传票等文件,拟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进行网上听证。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关于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码头物流公司已于2022年1月13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2022年2月15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的《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法院传票等文件,拟于2022年3月9日上午进行网上听证。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码头物流公司为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及公司其他成员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部损失,则损失上限为约1.8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非重大。以上6宗码头物流公司被诉案件的原告方正在与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讨和解方案。
(文章来源:智通财经网)
文章来源:智通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