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2月25日消息,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重点包括
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
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
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
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
在明确基本原则方面,一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退市制度各环节衔接,突出退市板块市场功能定位。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实施分类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三是坚持风险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四是坚持协同配合,形成各方合力,提高整体监管效能。
在强化退市程序衔接方面,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在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方面,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在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在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方面,一是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二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
《指导意见》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的制度安排。
起草过程中,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切实发挥退市板块制度功能。退市板块及退市公司监管是退市制度全链条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顺畅衔接程序,更好发挥承载退市公司、妥善防控风险的功能,确保退市制度平稳实施;另一方面要落实《证券法》要求,为退市公司提供基础转让服务,保障投资者交易权,支持优质退市公司规范发展。
二是强化退市公司监管适应性。退市公司经营和规范水平普遍不高,存在良莠不齐、差异较大的特点,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分类监管,匹配适度和差异化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可执行、见实效。同时退市公司监管也具有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强化各方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促进风险收敛和逐步出清。防范市场风险是退市板块和退市公司监管的重要功能,要强化底线思维,夯实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一方面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防止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另一方面引导质地较差的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退出市场,促进风险彻底出清。
此外,关于《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方面,《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