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海股份股民索赔被法院立案 律师提示时效将发生重大变化

财经
2022
03/18
14: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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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股份股民索赔被法院立案 律师提示时效将发生重大变化

3月18日,*ST围海(002586)投资者诉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次迎来进展,法院受理了投资者诉ST围海索赔一案。据了解,目前投资者方面已经缴纳完毕诉讼费,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


围海股份股民索赔被法院立案 律师提示时效将发生重大变化

案件起源于2月10日晚,*ST围海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称经证监会查明,围海股份等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等违法事实,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有责任的董事等主体作出处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代理了此次围海股份投资者的索赔诉讼,他解释称,之所以此次依据依据2005年《证券法》对围海股份处罚较低,是因为围海股份相关行为是在新《证券法》之前,已经是2005年《证券法》的顶格处罚,许峰同时提示,证监会的处罚构成投资者索赔诉讼的核心证据,投资者如果在2017年10月1日到2019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围海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可发起索赔,近期还将继续提交围海股份投资者索赔案立案。

此前3月1日,围海股份也曾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称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浙02民初248、274号)等涉诉材料,上述材料显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金国辉等共3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许峰律师称,投资者的诉讼人数应该还会陆续增加,但需要提示的是,假设该案以2019年4月27日为揭露日,那么诉讼时效可能很快就会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2022年1月22日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己经对虚假陈述进行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虛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自立案调查日至《规定》施行之日己经超过三年,或者按照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至《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己经届满或不足六个月的,从《规定》施行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

上述律师解释称,规则看起来有点绕,大概可解释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从揭露日开始起算三年诉讼时效,与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从证监会公告之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不同,围海股份案如果按照如果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索赔时效可能到2025年2月届满,如按照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到2022年1月22日已不满六个月时效,所以从2022年1月22日再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到2022年7月可能就届满了。

由于揭露日需要法院审判认定,故上述律师认为观点仅能作为参考,具体由法院认定揭露日及诉讼时效问题,但还是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起诉,避免很快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许峰律师称,虽对新虚假陈述诉讼时效规定持有保留意见,但提示投资者务必注意这一规则变化,并建议尽快对新虚假陈述诉讼时效规则进行修改。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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