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树等人因举牌未及时公告收警示函 专家:上市公司应加强监测预警

财经
2022
03/18
22: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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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等人因举牌未及时公告收警示函 专家:上市公司应加强监测预警

3月18日晚间,森特股份发布公告,称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原因在于此前举牌森特股份而没有及时公告。


对此,透镜公司创始人况玉清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上市公司可以从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第一时间了解到股东名册和持股数量变化,因此,在一些异动和大宗买卖股票的过程中,“可以更主动,提前发现问题,提前沟通,并敦促举牌方履行信披义务。”

援引公开信息可知,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都实业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与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森特股份的股东,互为一致行动人。2021年12月6日,陈发树名下证券账户陆续买入150万股森特股份股票,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78%上升至5.06%。该持股变动信息未于3日内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对外公告;且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9日期间,上述几个一致行动人名下证券账户继续买卖森特股份股票,使持股比例维持在5%以上,最高至5.20%。

北京监管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相关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自身及一致行动人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这并不是新华都系首次因举牌森特股份未及时发布公告而被监管部门“敲打”。早在今年2月份,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原因同样是因为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作为公司股东,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予以监管警示。

“重要股东举牌或出售公司股票,属于上市公司应该及时披露的重要信息,这对中小投资者是一种‘信息获取公平’的保障,如果涉及的公司股价有异动,信息披露就更不应该缺席或迟到。”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况玉清认为,上市公司“对于一些异常的大宗买卖行为,应该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信披事故。有人举牌上市公司的股份到达或超过5%,不可能是一笔买卖就能搞定,会是一个长期持续买入的累计结果。如果信息披露延迟的时间过久,上市公司是有失察责任的。”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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