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2)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3)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沪深交易所发文!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暂行办法出炉 CDR个人投资者门槛定为50万元
沪深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发布
(文章来源:华尔街纳斯达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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