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连发四条监管措施!紫晶存储实控人被公开谴责 诉多家银行欲讨回质押存单

财经
2022
04/10
10: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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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连发四条监管措施!紫晶存储实控人被公开谴责 诉多家银行欲讨回质押存单

4月8日,上交所针对紫晶存储违规担保事项,连发四条监管措施公告。公告显示,上交所针对与紫晶存储违规担保事件相关的上市公司主体及其实控人、董事、财务总监、董秘、保荐代表人等,处以了监管警示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从事企业上市及并购业务的法律人士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公开谴责通常严重程度更高,本次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可能对上市公司后续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产生实质性障碍。

值得关注的是,紫晶存储日前公告显示,两家子公司已经对多家银行提起诉讼,试图依托《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中小股东利益。据悉,或由于紫晶存储与多家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时,双方共同的不规范操作,多份《质押合同》有可能不发生效力。

公开谴责后紫晶存储再融资等操作或将受阻

在上交所对紫晶存储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小伟的监管警示公告中,指出其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违规对外提供大额担保”,以及“资金受限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两大重要违规行为,并称其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在紫晶存储3月披露的自查公告中,显示其违规担保由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穆授意李小伟安排完成。上交所在监管中考虑到了这一点因素,表示董秘李小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现违规担保事项客观存在一定困难,且其仅对任期内公司发生的部分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任期内不存在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违规担保事项”,于是对其处以监管警告。

一名从事企业上市及并购业务的法律人士在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交易所可对监管对象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也可以一并实施监管警示等监管措施。不过总体相较纪律处分,“监管警示严重程度略小”。

“监管警示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评级,而此次事件中,对保荐代表人的通报批评和对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公开谴责,均属于纪律处分,影响会相对大一些。”该法律人士表示,其中对保荐人来讲,除了未来执业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外,证券公司内部也可能会对其采取一些处罚措施

《科创板日报》注意到,3月紫晶存储违规担保事件爆出后,市场曾一度有声音质疑负责其IPO及上市后督导的证券机构中信建投,受此次事件影响,或将同样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不过至今暂未有明确公告或其他信息。

2021年10月,紫晶存储披露保荐机构对其2021年半年度问询函的专项核查意见称,除期末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的保证金为受限资金外,其余函证银行资金不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的情形,与核查了解情况相符。事实证明,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银行账户是否存在因质押、担保等导致资金受限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与实际并不相符。

上交所在责任认定和申辩意见听取中,并没有采纳刘能清、邱荣辉二人的申辩理由,于是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8 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纪律处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外,上交所还对紫晶存储实控人郑穆、董事会成员罗铁威、钟国裕、李燕霞,以及公司前一任董秘王炜,处以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其影响主要在于公司后续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计划,“如公司拟公开发行证券,届时公司董监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如若存在,则需要更换相关人员后才能进行上述资本市场操作。同时,上市公司自身最近十二个月内也不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否则同样无法进行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等。”

起诉多家银行欲讨回2.88亿元质押存单金额

今年2月,证监会以紫晶存储涉嫌信披违规而对其展开立案调查;3月14日,紫晶存储自查后披露公司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相关情况经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核查后进一步坐实。

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紫晶存储发生多笔违规担保。截至今年3月10日,共涉及13张存单质押,为第三方担保金额3.73亿元,涉及银行4家,涉及被担保方14家。其中,日前已有数笔存单质押因到期而被划扣至被担保人账户。

紫晶存储的最新公告显示,旗下两家子公司已对广州银行惠州分行、光大银行珠海分行、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等主体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的《存单质押合同》或《权利质押合同》对紫晶存储方面不发生效力,返还质押存单,并将划至被担保人账户的质押存单金额返还。共四起诉讼涉及资金规模为2.88亿元人民币。

上述相关案件若胜诉,意味着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收回质押存单金额。《科创板日报》了解到,其背后有相关法律支撑。

前述法律人士表示,2019年的九民纪要及2020年底为配套民法典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相关条款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特殊性细化规定,上市公司所作之担保决议是否对上市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有赖于关于担保事项的决议是否公开披露。“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审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否则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无效。”

而紫晶存储所涉违规担保和信披违规,原因正是此前的质押合同在签订时,未披露相关对外担保的信息;同时按照相关披露文件,紫晶存储实际也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因此,金融机构在签订质押合同前,是否合规履行审查程序存疑。

紫晶存储在对银行方面的起诉理由中,也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为银行没有根据其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之订立担保合同。由此,多份《质押合同》对紫晶存储方面或不发生效力。

不过法律人士也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实际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会呈现原告被告多面向的举证和论证过程,结果目前不好判断”。紫晶存储公告中也表示,其诉讼系公司及相关全资子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财联社)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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