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购车仲裁地却在广州被罚?小鹏汽车最新回应来了

财经
2022
04/12
18: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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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北京购车仲裁地却在广州被罚?小鹏汽车最新回应来了

用户在北京购车,仲裁地却被定在了广州地区。

4月12日,小鹏汽车因“涉嫌用(上述)格式条款限制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0.3万元处罚”的消息引发了舆论关注。其中,在北京购车,仲裁地却在广州的条款,也有不少讨论。对此,小鹏汽车方面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条款并非意在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企业已于3月8日对购车协议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包括体现仲裁和诉讼两个选项条款,更便于客户选择。

但关于用户在北京购车,去广州仲裁的情况,企业并未予以进一步说明与回应。

北京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兵在接受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小鹏汽车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并且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从形式上都是没问题的,本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小鹏汽车的处罚,不是基于仲裁程序本身,而是小鹏汽车武断地单方确定了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的唯一性,排除了消费者平等协商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而对后续整改方案,闫兵指出:关键点不是小鹏汽车是否修改合同文本,而是要看在执行中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此外,闫兵认为,小鹏汽车之所以执着于仲裁程序,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对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仲裁程序适用非公开审理,外界是没有渠道了解到仲裁案件的内容和结果的,这也是小鹏汽车基于舆论控制的考虑。

北京买车广州仲裁小鹏因购车协议涉嫌格式条款被罚0.3万元

贝壳财经记者了解到,小鹏汽车旗下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主要从事小鹏牌汽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小鹏汽车在北京地区的销售主体。但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十三条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消费者在使用小鹏汽车APP购买车辆时,需要在线上签订购买协议,在此签订过程中该协议第十三条无法更改。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京朝市监处罚〔2022〕2094号》中提到,当事人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文书中指出,当事人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综上,当事人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

文书中提到,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3000元。

对此,小鹏汽车方面向贝壳财经记者回应称,仲裁是法律承认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具有流程简便、高效的优点,该条款并非意在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小鹏汽车也非常重视客户的声音,已于3月8日对购车协议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包括体现仲裁和诉讼两个选项条款,更便于客户选择,该设置既考虑了意向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客户需求,也同时考虑了仲裁这一流程简便、时效高的解决途径。

小鹏汽车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执行,但与此同时也会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申诉,以表达企业正当的诉求。

但企业并未对“北京购车,广州仲裁”的协议内容进行回应。闫兵判断,小鹏方面或认为自己并未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企业有申请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可能。

律师观点:处罚小鹏核心原因是其排除了消费者平等协商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2021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44,861件,同比增长6.37%。根据投诉性质(如图1所示),售后服务问题占31.54%,合同问题占27.22%。在具体商品投诉中,投诉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食品、服装、汽车及零部件、通讯类产品、鞋。

在消费纠纷频发的汽车领域,购车过程中大多使用的是格式条款。所以消费者务必要仔细看相关合同条款。

针对小鹏的行政处罚案背后的逻辑,闫兵律师也给出了他的观点:小鹏汽车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并且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从形式上都是没问题的,本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小鹏汽车的处罚,不是基于仲裁程序本身,而是小鹏汽车武断地单方确定了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的唯一性,排除了消费者平等协商和自由选择的权利。

闫兵提到,仲裁和诉讼均是合法的争议解决途径,且当事人约定了仲裁程序确实会触发排除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的法律后果。从这个角度而言,小鹏汽车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并且选定广州仲裁委员会从形式上都是没问题的(仲裁管辖机构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确定而不受地域限制,理论上讲当事人之间即便约定香港仲裁委甚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是可以的,只要被选择的仲裁委其仲裁规则中明确了诉争事项属于其管辖范畴)。

虽然程序上没有问题,但闫兵指出,本案仍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协商”,另一个则是“侵害消费者权利”。

其一,按照普遍的国际规则,仲裁程序的适用是要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就本案而言购车协议虽然满足了双方签字确认的形式要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小鹏汽车使用的是格式合同,且鉴于在交易过程中小鹏汽车的相对优势地位,交易双方在签约时是没有平等协商的过程的,消费者也没有选择的空间。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约定的背后是消费者只要购买小鹏汽车就必须被动接受这种“霸王条款”。

其二,闫兵表示,“异地仲裁”虽然并不被法律所直接禁止。但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次事件中,对于销售主体、消费者及销售地都在北京的交易背景下,小鹏汽车却要选择远在广州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这看似你情我愿的背后其实是增加消费者维权负担及维权成本的不当用意。当消费者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很可能因为维权的时间成本及财务成本过高而自认倒霉,所以这个条款不当地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对于其整改方案,闫兵指出:关键点不是小鹏汽车是否修改合同文本,而是要看在执行中是否真的尊重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此外,小鹏汽车之所以执着于仲裁程序,闫兵解读称: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相对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仲裁程序适用非公开审理,也就是外界是没有渠道了解到仲裁案件的内容和结果的,这也是小鹏汽车基于舆论控制的考虑。

(文章来源:新京报)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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