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名“饿了么”骑手因凌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伤残,该骑手起诉“饿了么”平台索赔,“饿了么”则表示与该骑手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拒绝赔偿。法院认为该骑手虽与雇佣平台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属于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饿了么”平台赔偿骑手109万元。
这起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6年8月1日2时36分,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村处时摩托车倒地。致其受伤,摩托车损坏。而案发时现场无监控设施,没有找到案发全过程目击证人。
因此交通事故,王某某被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十一处损伤,住院治疗30天。
据了解,王某某的雇佣平台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系蜂鸟众包APP送餐平台及“饿了么”送餐平台运营商,王某某在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为送餐员(骑手),事故当时为王某某通过平台接单送餐服务。
王某某表示其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但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明确说明王某某非其员工,与其并无任何关系,并还向法院提交《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对此,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其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其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由此可见,两者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王某某系根据该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其指示、管理与考核,并领取报酬。
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而《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王某某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评定,这起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因外伤致偏瘫构成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及误工期限为长期。
法院判定,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王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但考虑到王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某某。
法院认定,王某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630470元、误工费10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491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828.6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66826.65元,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赔偿总额的60%为1060096元。
此外,王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构成二级伤残,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30000元为宜。
最终,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090096元。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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