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需谨慎,即便到银行买理财产品也要做到心中有数,因为银行员工推荐的也未必是你以为的“理财”产品!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程女士与华夏银行长安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揭示了一起个人投资者遭遇理财“飞单”的真实案例。
据判决书披露,华夏银行长安支行某客户经理赵某菲私向客户销售非该行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71岁的程女士遭遇200多万的投资损失。
那么,买理财遭遇“飞单”,银行方面是否承担责任?在此次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业内“飞单”案例频发。所谓理财飞单,就是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自主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投资者掏出真金白银前,还需“擦亮一双慧眼”。
71岁老人花215万买“理财”,仅退赔3.79万
据披露,出生于1951年1月的程女士称,她是华夏银行的VIP客户,在华夏银行存有巨额存款。2011年至2014年间,程女士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而2014年程女士前往长安支行办理业务时,成为此次投资“滑铁卢”的开始。
程女士表示,彼时理财经理赵某菲向她介绍了北京元享同盈基金,并称是只针对于华夏银行VIP大客户才能购买的产品,安全、保险、回报高,到期时,保证客户回本和收益。随后,程女士签署合同并支付215万元购买该基金。但2015年基金到期后,程女士却未收到任何回款。按照法院执行部门核对,预计可退赔程女士金额仅有3.79万元。
2020年7月,法院判处赵某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对此,华夏银行方面认为理财经理赵某菲的推销行为非职务行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单位承担;涉案理财产品非华夏银行代销或者托管,投资资金也未进入华夏银行。
“作为长期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理应对高收益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一事有清晰的认识”,华夏银行方面认为,程女士系其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法院:银行也要承担责任!
而一审法院指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
具体言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菲担任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赵某菲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提供了条件。
而且,根据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内部管理文件,银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华夏银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赵某菲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据此,在扣除刑事案件退赔金额后,一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支持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此后,程女士与华夏银行方面均提出上诉。在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怎样识别理财“飞单”?
理财飞单所涉及的产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银行理财,它有可能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也有可能是外部的一些资管产品,也有可能是一些不存在的假项目。
无论你想买的是银行自营还是代销的理财产品,都要确保通过银行的正规渠道,包括银行柜台、理财窗口、自助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如果你被银行员工带入到一间单独的缺乏监控的贵宾室或办公室,就要提高警惕了。
如果你想买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只要确保产品说明书上的发行方是银行就可以了。还有一个方法就是,登录中国理财网,输入产品的名称,如果可以查到说明这是一款正规的银行自营理财产品,如果查不到,那么产品有可能就有问题。
此外,很多投资人出现“爆雷”源于贪图高息,很多理财诈骗案例中,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这一点去欺骗客户。
比如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正常收益率在5%左右,但是工作人员向你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声称年化收益率12%而且宣称保本,你相信理财市场上会有这种好事吗?所以不要被高息蒙蔽了双眼、暂时失去了理智。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