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发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称《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到,建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查制度。时隔仅一天,电子烟有关企业IPO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即正式发布。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
根据《实施细则》,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上市予以审慎监管,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实施细则》所称电子烟有关企业,包括拟上市主体为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拟上市主体虽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有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烟有关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证券时报记者查阅发现,审查材料清单多达20项,既包括电子烟有关企业营业执照、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信息,也包括董监高身份、有无行政处罚等信息,还包括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海外销售订单等数据。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予受理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实施细则》强调,对电子烟有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的前置审查,不表明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若干政策措施》还指出,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制定公开透明的电子烟交易管理规则和平台操作指南。电子烟市场主体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开展交易。推动电子烟交易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并将交易数据作为市场规范管理、状态评价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根据《若干政策措施》,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进口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不得排他性经营单一品牌电子烟产品。此外,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电子烟税收政策,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见效。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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