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4号)显示,经查,2018年1月,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交科”,300284.SZ)聘任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计月华为公司副总裁,中开公司于2018年1月成为公司关联方,苏交科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向中开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795.76万元、9703.00万元、12145.85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9%、2.52%。
2019年6月,苏交科监事会主席刘辉担任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于2019年6月成为公司关联方,苏交科2019年6月至年末向小湾河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845.0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6%。
苏交科就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苏交科未在2018年-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将中开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在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小湾河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苏交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交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苏交科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苏交科官网显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是基础设施领域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始终致力于“为客户价值持续创新”。2012年1月10日,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284)。2015年5月,“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揭牌。集团业务涉及公路、市政、水运、铁路、城市轨道、环境、航空和水利、建筑、电力等行业,提供包括投融资、项目投资分析、规划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项目管理、运营养护、新材料研发的全产业链服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月,你公司聘任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计月华为公司副总裁,中开公司于2018年1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向中开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795.76万元、9703.00万元、12145.85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9%、2.52%。
2019年6月,你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辉担任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于2019年6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9年6月至年末向小湾河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1845.0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6%。
你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将中开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在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小湾河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4月2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