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来了!5月13日晚间,药明康德(603259)发布公告称,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违规减持的事项,证监会对上海瀛翊处以2亿元罚款。同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答记者问回应市场关切。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药明康德股东收2亿元预罚单
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而开出的首张预罚单落地。5月13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股东违规减持的事项,证监会对上海瀛翊处以2亿元罚款。
据了解,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年9月22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药明康德上市时,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根据上市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年5月10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股票禁售期满解禁。
限售期刚一届满,上海瀛翊就于2021年5月14日-6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7万股,占总股本的0.6962%,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
这一行为违反了上海瀛翊在2018年药明康德IPO以及公司2018-2020年年报中做出的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等。
证监会表示,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其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对于上海瀛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亿元的罚款。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药明康德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不过对方电话并未有人接听。
违规减持系证监会监管执法重点
作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因违规减持被处罚的首个案例,证监会于5月13日晚间发布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表明了监管严厉查处相关违规减持行为的态度和决心。
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一直以来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点。新《证券法》第36条专门对股份减持行为做出规范,要求不得违反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罚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上海瀛翊,目前还有上市公司股东因违规减持被立案。诸如赛科希德于今年3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股东张朝晖(原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78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违规减持赛科希德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再早之前,今年1月,富春股份也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总裁陈苹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经公司初步了解,本次立案系对相关方2020年末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时或存在不合规情形的专项调查。
证监会指出,针对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证券法》提出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要求,《减持规定》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对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做出具体、细化规定,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境外成熟市场的普遍做法。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属于典型的违规减持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深刻理解规则内涵、充分认识违规责任、自觉遵守有关要求,促进形成良好市场生态和环境。
下一步,证监会将切实执行《证券法》和中办、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引导股东、董监高规范、理性、有序减持,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娄霄云表示,该案例表明证监会对违规减持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的态度,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东起到警示作用。不过娄霄云还指出,现有的减持违规还仅仅是以未预告减持、超比例减持的处罚为主,但是市场上还普遍存在利用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减持的问题,诸如财务虚增、业绩预告答复修正前的各股东的减持行为,通过虚假利好抬升股价的减持行为,也需要进一步加以约束。相信随着监管的从严,未来相关政策会进一步完善。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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