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推文显示,“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事实上,近年来,餐饮消费领域知识产权案件频发,此前备受关注的“红牛之争”也伴随《关于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声明》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海底捞获赔款用于餐企知识产权帮扶
根据海底捞公司诉称,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商标及第19179791号商标。经调查发现,小放牛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因此认为小放牛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海底捞方面的上诉,小放牛答辩称,一直将海底捞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海底捞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同时,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海底捞和小放牛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小放牛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小放牛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而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语句结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小放牛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海底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每个餐饮企业都是从小规模起家的,商标和知识产权意识应该从创业开始就要重视。”海底捞法务部副部长刘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希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餐饮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帮扶服务,帮助提升餐饮行业知识产权发展质量。
据了解,为推动餐饮行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落实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海底捞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该计划将为10家中型餐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现状诊断报告及优化建议帮扶,为200家小微和创业餐饮企业提供200件商标注册代理帮扶,为300家小微或创业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免费咨询帮扶,为1000家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专项培训的帮扶。
中国红牛将提起上诉
同样自带流量的“红牛纠纷”也在近日迎来最新进展。
5月12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在官微发布《关于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声明》(下称“声明”),让这场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纠纷再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
据悉,5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诉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等。
对于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旗下公司一事,中国红牛方面在声明中称,中国红牛股东方50年协议应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根据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50年《协议书》约定,中国红牛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有效期限为50年(自199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9日)。同时,在50年协议基础上,设立中国红牛时,合资合同中约定泰国天丝向中国红牛提供商标、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围绕中国红牛的这两项核心权利,深圳前海法院以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相关案件均已开庭,不日即将判决或裁定。
中国红牛表示,上述深圳两起50年协议相关案件均应是天河法院及2016年泰国天丝发起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审理的前案,需以这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作为判决的前提基础。中国红牛已经恳请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并将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
红牛之争可追溯至2014年,中国红牛收到了泰国天丝的律师函,称中国红牛使用“红牛”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生产、销售红牛产品、停止使用商标,并直接单方面停止了香精香料的供应。自此,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斗争”不断。
“红牛之争具有行业警示意义,背后有太多利益纠葛,短期内难有定论。”有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跨国合作,需要签订条款完备的合同,如今二者斗争,让其他企业虎视眈眈。“不过,不会出现双方互损而将头部地位让与其他企业的局面,毕竟中国红牛目前在市场有200多亿元的基础。”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