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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投保基金发布《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2022)》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全年共承办案件609起,受理新增违法违规线索380件,新启动调查334件,2021年新增立案调查273件,办结立案案件282件;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
2021年,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零容忍”制度建设,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处罚委及各派出机构共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罚没金额39.59亿元。市场禁入人数呈增长趋势,2021年突破100人。
来看此次报告中的亮点——
全年罚没39.59亿元
市场禁入108人
《报告》显示,2021年,处罚委及各派出机构共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与2020年度的344件基本持平;罚没金额39.59亿元,较2020年度下降24.29%;市场禁入108人,较2020年增长31.71%。
在2021年的343件行政处罚中,有112件涉及法人及自然人处罚,有24件仅涉及法人处罚,有207件仅涉及自然人处罚。
在136件涉及法人行政处罚相关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为62件,占比45.59%,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处罚21件,占比15.44%;再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行政处罚17件,占比12.50%;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行政处罚7件,占比5.15%。
此外,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对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母公司、相关收购方等作出行政处罚6件。
在罚没数额方面,在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有130件案件实现获利或避损,有45件案件为亏损。130件案件平均盈利金额为1118.76万元,金额较上一年度有所收敛。
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没款金额低于10万元的有40件;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132件;100万元(含)以上的171件,其中罚没金额1亿元以上的9件。
具体到证监会处罚委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来看,其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33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111件,与2020年的110件相比基本持平;罚没款金额34.00亿元,同比下降31.48%。其中,内幕交易、信披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等传统类型案件仍占据主力。
在派出机构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32件,占证监会行政处罚数量的67.64%,涉及92家公司或机构,556名个人;罚没款金额5.59亿元,较2020年上升109.36%,为近四年来最大罚没力度。
从地域情况来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林立的经济发达地区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相对更多,监管局也更显“忙碌”。数据显示,上海、广东、北京、浙江、四川5个监管局2021年行政处罚数量均在20起以上,其中广东局和四川局罚没金额超过8000万元。
稽查执法重点突出
类型化违法案件占比超八成
《报告》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全年共承办案件609起,总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趋降。办理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
总体看,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与此同时,稽查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八成。
●虚假陈述: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市场影响恶劣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虚假陈述案件同比实现增长;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同比增长50%。虚假陈述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造假。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惯用手法有组织、系统性造假案件约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少计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虚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
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财务造假案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超过30%的案件连续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收入129亿元。有的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在上市前即开始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
三是违法占用担保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划转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工程款、投资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8亿元;有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18亿元。
●操纵市场:操纵动机多样,非法利益网络勾连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操纵市场类案件同比有所下降,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案件同比增长1.5倍。操纵市场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操纵动机多样。有的操纵团伙以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对倒、蛊惑等多种手段,引诱市场跟风,谋取不当利益。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实现高位减持、防止股价面值退市、避免质押股票爆仓等目的,通过控制信息披露内容、节奏,配合市场机构操纵自家股票,已查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
二是操纵主体涉案主体多、链条长,形成非法利益网络。操纵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利用资金、持股优势集中拉抬股价,牟取短期价差;股市“黑嘴”引诱中小股民高价接盘,按接货量单分取收益;配资中介为盘方提供资金支持,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场掮客收取费用后主动牵线搭桥、合谋操纵。
三是操纵模式长线“坐庄”和“快进快出”相结合,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相交互。在目标选择、资金筹备、建仓洗盘、拉升出货等环节形成相对固定的操纵模式和流程,多名操纵市场“惯犯”“累犯”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避损案件连续发生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内幕交易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发领域集中。涉及并购重组、新股发行、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业绩公告、商业合作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有发生。
二是避损型内幕交易案件连续发生。如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商誉减值公开前抢先卖出所持股票,避免损失4900万元;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参与上市公司纾困计划知悉利空信息,在信息公开前高位清仓抛售相关股票,避损金额1900万元。
三是案发主体多为法定信息知情人。法定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约占六成,案发比例仍然较高,查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获利1190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