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昨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34号)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简称“中国华融”,02799.HK)贵州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非金不良资产收购业务收购资产的风险未真实从出让方转移。张旭东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中国华融贵州省分公司罚款三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对张旭东罚款五万元。
2020年10月22日,贵州银保监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张旭东任职资格的批复(贵银保监复〔2020〕277号)显示,核准张旭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华融官网显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股份代号︰2799)前身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2012年9月28日,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30日,中国华融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经营、金融服务业务,以及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旗下拥有华融证券、华融金融租赁、华融湘江银行、华融信托、华融融德、华融实业、华融国际等平台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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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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